案例:

预产期在今年2月15日的小卢年后向单位提出休产假和生育假。经单位批准,小卢从2月1日开始休产假生育假。2月13日,小卢单胎顺产,按照目前的规定,她的产假具体应该休到哪一天呢?期间碰到法定假日,可以顺延吗?今天粒粒博士就来帮她算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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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女职工可以享受多少天的产假和生育假?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

也就是说,本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还可以再享受60天生育假,也就是98+60=158天。

此外,若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产假再增加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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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后,补贴按年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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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生育假遇法定假日顺延吗?可以先休生育假再休产假吗?

按目前规定,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女职工的产假可从预产期前15天开始,因此,是先休产假,再休60天生育假。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具体可以通过下面这张表格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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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小卢从今年2月1日开始休产假+生育假,并在预产期单胎顺产

小卢的产假:2026年2月1日-5月9日(其中遇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不顺延);

小卢的生育假:2026年5月10日-7月9日

遇到休息日不顺延,但是遇到端午节(6月19日),共1天的法定节假日,故顺延1天。

也就是说,60天生育假并非7月8日结束,而应顺延后到7月9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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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和配图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转载和授权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