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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用工管理中,劳动合同订立是最基础也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不同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在人事管理上灵活性更高,但合规边界更模糊,稍有疏忽就可能触发劳动仲裁、诉讼,面临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赔偿风险。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今天就为各位民办学校管理者、HR拆解劳动合同订立环节的6大常见合规风险,附法条解读+实操提醒,帮大家避开坑点、降低用工风险。

一、雷区1: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省事儿反亏大钱

很多民办学校存在一个误区:“教职工都是熟人介绍,先干活,合同后续补就行”“兼职老师不用签合同”。但法律的红线,从来不会因为“熟人”“疏忽”而松动。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用工之日”即教职工正式到岗工作的第一天,而非试用期结束、转正之日;二是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最长可达11个月(从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到满1年的前一日)。

实操提醒:无论教职工是全职、兼职(劳动关系范畴),还是试用期员工,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务必在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拖延、不侥幸。

二、雷区2: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等于没签!

有些民办学校为了“方便管理”,会让教职工先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声称“后续统一填写内容”,甚至签完后不将合同交付给教职工。这种操作看似便捷,实则属于严重违法,相当于未订立劳动合同。

真实案例:郑某于2022年9月入职某民办中学,学校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23年4月,学校才要求郑某签署一份空白《劳动合同书》,且未将合同原件交付给郑某。2023年4月,郑某以学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申请仲裁、起诉,要求学校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核心条款,且合同文本需双方各执一份。学校要求郑某签署空白劳动合同,剥夺了郑某对合同条款的异议权,属于违法操作,不能认定为已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最终判决学校支付郑某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空白劳动合同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即便有劳动者签字,也视为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法院应予支持。

实操提醒: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填写完整所有核心条款,双方签字盖章后,及时将其中一份交付给教职工,并留存交付凭证(如签字确认单)。

三、雷区3:补签、倒签劳动合同,风险仍未消除

不少民办学校发现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后,会与教职工协商“补签”(签订日期为实际补签之日)或“倒签”(将签订日期提前至用工之日或法定期限内),试图规避双倍工资风险,但这种操作仍有隐患。

司法实践中,对于倒签劳动合同的处理存在差异:部分法院认为,倒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视为双方自用工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但也有法院认为,倒签行为不能掩盖用人单位逾期未签合同的事实,仍会支持劳动者的双倍工资主张。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各地裁判指引,若双方将劳动合同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内,且明确约定“双方就劳动合同签署相关权利义务无争议”,可降低双倍工资风险。

实操提醒:最稳妥的方式还是按时签订劳动合同;若确需补签、倒签,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确认,就劳动合同订立事宜无任何争议,劳动者自愿放弃就该事项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避免后续纠纷。

四、雷区4:劳动合同到期不及时续签,双倍工资再次找上门

劳动合同到期后,很多民办学校会因“忙于招生、教学”,忽略续签事宜,或是存在三大操作误区,最终触发合规风险:

1.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确认续签意向,导致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签署,超过1个月仍继续用工,面临双倍工资风险;

2.教职工拖延续签或拒绝续签时,未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继续用工的,视为双方延续劳动关系,仍需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承担双倍工资责任;

3.滥用“自动顺延”条款,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无需续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仅法定情形(如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下劳动合同才会自动顺延,滥用该条款会增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丧失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实操提醒:建立劳动合同到期提醒机制,在合同到期前30日内与教职工协商续签事宜;若教职工拒绝续签,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并留存相关证据(如书面通知、沟通记录)。

五、雷区5:违反规定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上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制”,但民办学校若违反法律规定,不与符合条件的教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临的处罚比逾期未签固定期限合同更严重。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需注意:该双倍工资没有11个月的上限,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需持续支付,直至订立为止(劳动者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实操提醒:当教职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出续订),学校应当依法订立,不得拒绝。

六、雷区6:教职工故意拖延不签,学校不处理仍担责

并非所有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都在学校,实践中也存在教职工故意拖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很多民办学校因处理不当,仍需承担双倍工资责任。

真实案例:李某于2021年4月入职某民办中职学校,担任招生主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离职后,起诉学校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学校辩称,李某三次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责任不在学校,并提交了相关视频证据;但李某称,拒绝签订是因为合同载明的工资金额与实际约定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李某入职三个多月,学校在双方未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仍继续用工,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学校支付李某双倍工资差额。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只有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若教职工拒绝签订是因合同条款不合理(如工资金额不符),责任仍在学校。

实操提醒:教职工故意拖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学校需做到两点:① 及时与教职工沟通,明确拒绝原因,协商调整合同条款;② 若协商无果,务必在用工满1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并留存沟通记录、书面通知等证据,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民办学校的用工合规,始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上述6大雷区,看似都是“小事”,但一旦踩中,不仅会面临高额赔偿,还可能影响学校的声誉和正常运营。

建议民办学校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规范订立、续签流程,留存相关证据;若遇到不确定的用工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劳动纠纷。

文源 | 源真法律人(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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