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打官司,一审输了提起上诉,可到了二审开庭时,却因为各种原因没去,法院是不是应该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如所有案子你都这么想,你就是惯性思维了。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46条也确实写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第181条又说,二审除另有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从字面上看,二审上诉人不到庭,按撤回上诉处理似乎顺理成章。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有法院这么操作。
但是现实中,即使上诉人缺席,审理依然“可以”照常进行,最终法院很可能不是出一份“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而是作出一份“维持原判”的判决。
首先要纠正两个流传最广的错误认知。
第一个错误说法:法官不按撤诉处理,就是不想让上诉人的诉讼费减半。这种说法实在太过狭隘,案件诉讼费全额上缴国库,收多收少、是否减半,和承办法官的收入、考核没有任何关系,哪怕是全额免收,也不会给法官带来任何影响,大家完全没必要把诉讼费当成法官选择裁判方式的理由。
第二个错误说法: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更好写,法官不这么做是不敢。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在全国法院的二审案件里,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比比皆是,只要案件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出具这类裁定没有任何障碍,根本不存在所谓 “不敢写” 的情况。
既然这两种说法都站不住脚,那法官为啥大多不按撤回上诉处理,反而要继续审理出判决?
法官选择继续审理、出具实体判决,最核心的目的是案结事了,最大程度规避后续的程序争议和信访风险。
一审程序里,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后,还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有完整的救济途径。但二审程序完全不同,一旦法院出具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一审判决就会立即生效,上诉人就此彻底丧失了上诉权。实践中,上诉人缺席庭审,未必都是恶意拖延诉讼,有的可能是传票送达出现偏差,有的可能是遇到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客观情况,并非主观上拒绝出庭。
如果直接按撤诉处理,当事人后续发现上诉权被终结,大概率会通过申诉、信访等渠道维权,法院反而要花费大量精力反复核对、回应诉求。所以绝大多数法官,都会选择更稳妥的方式,哪怕上诉人缺席,也依法走完完整庭审,根据事实和法律出具实体判决,把裁判理由和依据说清楚,从根源上减少后续争议。
同时,二审和一审的审理逻辑有着本质区别,上诉人缺席庭审,根本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一审是案件首次审理,需要对全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认定,原告不到庭就无法完成举证、质证等核心环节,庭审根本无法推进,只能按撤诉处理。但二审的审理范围,严格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展开,不需要再对全案事实进行重复审查,一审法院已经完成了基础的事实查明工作。甚至法律明确规定,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说白了,哪怕上诉人不到庭,法官也能凭借一审卷宗、上诉状、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完整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裁判。就像行政案件审理中,被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民事二审中上诉人缺席,法院当然也可以选择继续审理,并非只能按撤诉处理。
此外,法律也赋予了二审法院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程序无专门规定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诉人缺席就必须按撤诉处理。对恶意上诉、故意缺席庭审的上诉人,有的法官会直接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但更多法官会选择更谨慎的裁判方式,走完完整庭审流程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确保案件程序闭环,不留任何程序瑕疵。
最后也要提醒所有上诉人,千万别把缺席二审庭审当小事。收到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仅会让法官对你的上诉理由产生合理怀疑,更是主动放弃了当庭陈述、举证辩论的核心诉讼权利,最终大概率只能等来维持原判的结果,得不偿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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