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日17时52分许,号牌为青AFU***的小型轿车在西宁市昆仑西路沿线实施路口前实线变道、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群众取证并通过网络平台举报。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区交警大队民警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青AFU***的小型普通轿车系张某某驾驶,其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依法对驾驶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4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青海公安交管提醒: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高出行安全意识,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贪一时之便逆行,切记安全第一。

编辑|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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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青海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