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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火猛如虎,一念之差毁林海

当前正值森林防火关键期

违规用火极易引发火灾

不仅破坏生态,还会触犯法律

以下5起真实案例,每一起都令人警醒

望大家引以为戒

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案例一:连山小三江镇|橙色预警期违规用火被罚

2026年2月20日19时,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加平村当事人,在森林防火橙色预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巡查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制止,未造成火势蔓延。依据相关条例,当事人被依法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警示各类违规用火行为。

案例二:祥云县|一个烟头引发山火被刑拘

2026年2月13日下午,祥云县村民孙某某在清华洞国有林场采挖茯苓时,吸烟后未熄灭烟头,引燃植被引发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100余亩。其行为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法律严惩。

案例三:甘孜州理塘县|草场违规用火被罚+警示教育

2026年2月10日,甘孜州理塘县格木乡牧民格某,在冬季草场擅自违规野外用火,违反当地防火规定。相关部门核查后,依法对其罚款5000元,并组织其参加4天森林防火警示教育,使其深刻认识自身错误。

案例四:凉山州会东县|禁火期烧地埂草被立案

2026年2月3日13时许,会东县铅锌镇村民付某某,在禁火期内违规焚烧地埂草,违反当地禁火令,对周边森林安全构成隐患。会东县林草局依法对其行政立案查处,当事人将面临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五:雅安芦山县|焚烧李子枝条被警告罚款

2025年12月4日,雅安市芦山县村民卫某,无视秸秆禁烧和防火要求,擅自露天焚烧李子枝条。工作人员及时扑灭明火,对其批评教育后,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相应罚款,卫某自愿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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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无小事,违规必追责

上述5起案例均为近期真实发生

看似偶然的违规行为

背后却是不可挽回的损失

和严厉的法律制裁

森林火灾法律法规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或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二)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三)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四)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拒绝接受防火登记、检查;

(五)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或者未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

(六)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七)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设备;

(八)在防火区内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在林区成片造林、在天然草原成片种草未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或者新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编造并传播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应对等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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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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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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