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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7年5月,李女士与王先生在甲公司居间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58万元购买一套住宅(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李女士当日支付100万元定金,王先生交付房屋钥匙。

合同约定:王先生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办理解押,双方在购房资格核验通过后7日内办理过户。李女士需在签约后7日内提交购房资格审核材料。

但李女士直到2017年7月21日才以其配偶名义完成购房资格初步核验。而王先生一方直至2018年7月才解除房屋抵押。此后,因李女士离婚又再婚,资格状态反复,双方就谁违约争执不下,过户一直搁置。

另查明:一号房屋实际由张先生出资购买,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属借名买房。张先生出具承诺书确认自己是真实权利人,并授权王先生出售房屋。李女士对此知情并在承诺书上签字。

2019年,李女士起诉,要求:1. 继续履行合同并过户;2. 支付逾期违约金31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王先生、张先生于7日内协助李女士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李女士同时支付剩余房款58万元;

驳回李女士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

张先生作为真实权利人授权出售,王先生作为登记人签约,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应继续履行:

抵押已解除,李女士当前具备购房资格(以其现任配偶名义核验通过),合同目的可实现。

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互不承担违约金:

李女士未在7日内提交资格材料,构成违约;

王先生/张先生在李女士资格通过后仍长期未解押,亦构成违约;

→ 违约责任相互抵消,违约金不予支持。

付款与过户应同时履行:

剩余58万元房款应在过户时一并支付,保障交易公平。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大额定金+长期占用+资格瑕疵+借名背景”复杂交易纠纷,我们成功帮客户保住房屋的关键在于:

聚焦核心诉求:放弃纠缠违约金,全力争取“继续履行+过户”,避免案件陷入责任比例拉锯;

利用对方自认:对方当庭同意过户,形成“承认合同有效+愿意履行”的既成事实;

化解资格障碍:指导客户通过再婚配偶重新取得购房资格,扫清政策障碍;

锁定房屋控制权:客户自2017年起实际占有房屋,形成“事实交付”,增强法院支持过户的倾向。

重要提醒:

购房资格是北京房产交易的生命线,务必在签约前确认并及时提交审核;

面对借名卖房,务必要求实际权利人书面确认,否则可能面临“无权处分”风险;

付大额定金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主二次抵押或转卖。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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