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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先生与郑女士曾为恋人关系。2012年,周先生出资购买一套住宅(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因个人原因将房屋登记在郑女士名下,双方未签署书面借名协议。此后,周先生支付全部首付款及贷款,并长期实际居住。

2017年,周先生向东城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为一号房屋实际权利人并要求过户。法院作出A号判决,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但因房屋已设定抵押,暂无法办理过户

就在周先生起诉后不久(2017年9月30日),郑女士与案外人赵先生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以一号房屋作抵押,借款750万元,并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赵先生依约放款,后因郑女士未还款,双方经西城区法院调解达成B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赵先生对一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年,赵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周先生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是真实权利人,请求停止拍卖。法院作出C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周先生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郑女士辩称房屋系周先生赠与;赵先生则强调自己系善意出借人,不知晓二人纠纷,且抵押已依法登记。

二、裁判结果

驳回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赵先生可依法申请拍卖一号房屋以实现抵押权。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仅产生债权效力,不具物权排他性:

A号判决虽确认借名关系成立,但该法律关系本质是合同之债,仅约束周先生与郑女士,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依法设立,受法律优先保护:

赵先生在放贷前审查了房产证、产权状态、婚姻状况等,房屋无查封、无共有人,且已完成抵押登记,属于善意抵押权人,其权利受《物权法》保护。

借名人自担登记风险:

房屋长期登记在他人名下,是周先生与郑女士共同选择的结果。因未及时过户导致的风险,应由借名人自行承担。

执行异议之诉不得否定生效调解书:

周先生质疑借贷真实性、主张赵先生“未尽审查义务”,实质是否定B号调解书效力,此类争议应通过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而非执行异议之诉。

物权公示原则高于内部约定:

“房本是谁的,就推定谁是房主”——这是交易安全的基石。若允许内部约定随意击破登记效力,将严重损害金融秩序与市场信赖。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买房遭遇外部抵押,真实权利人能否阻却执行”之争,我们成功守住客户抵押权的关键在于:

紧扣物权公示原则:强调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指出“善意第三人只看房本”;

精准适用执行异议规则:援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明确“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切割内部关系与外部交易:借名是“你们的事”,抵押是“我们的事”,二者不能混同;

利用生效文书既判力:B号调解书已确认抵押合法有效,执行异议之诉无权推翻。

重要提醒:

借名买房最大的风险,不是对方反悔,而是房屋被用于抵押、查封或转让。一旦登记人对外负债,真实权利人极可能“钱房两失”。如确需借名,务必:

签订书面协议;

办理居住权登记或预告登记;

在具备条件时立即过户;

切勿长期放任房本在他人名下!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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