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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最近客户咨询的问题,越来越“戏剧性”了。

前脚有个劳动者问,公司要开了我,其实我也不是不愿意走,就是想多要点补偿,然后去领失业金,可要是谈不拢,公司不给我开离职证明怎么办?

后脚就有企业来问,有个员工每天啥事也不干,准备“优化”了他,然后他就说要去仲裁,我能不能在离职证明里把他在职表现也写进去?

离职证明到底要写哪些信息,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即,不需要写员工的在职表现,也不需要载明是员工主动辞职、双方协商一致还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等;

那如果企业想写呢?

也不建议,毕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畴,也属于企业单方的认定,不同于司法裁判的公允性,而且倘若影响了员工再就业,仍有引发纠纷甚至被索赔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例一:写明离职原因

无相关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姜某于2016年4月1日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从事销售顾问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18年6月,受市场不景气等因素影响,房地产经纪公司决定关闭部分门店,姜某所在门店是其中之一。

当月,房地产经纪公司两次向姜某发出《调整工作地点通知书》,告知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相邻城区的另一门店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等不变。

姜某收到第二份《调整工作地点通知书》后在落款处签署“本人要求单位单方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拒绝到该门店工作。

房地产经纪公司以姜某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向其发出两份《警告函》,后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当日,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姜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姜某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并不同意《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姜某与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调整姜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后的工作地点离原工作地点相距不远,对姜某的生活并无不利影响,且其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并无不利的变化,房地产经纪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故对姜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无相关依据,故对姜某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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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未按规定开具离职证明

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1、劳动关系解除

2023年5月12日,某传媒公司与张某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作出一份《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情势变更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某未签收该证明。

2、求职受阻

此后,张某某先后收到案外人昆明某公司和武汉某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两家公司均以张某某在办理入职手续时未提供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而拒绝录用。

3、首次仲裁与诉讼(确认违法解除)

经仲裁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传媒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判决某传媒公司支付张某某赔偿金、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4、二次仲裁

张某某另提起仲裁和起诉,请求某传媒公司向张某某赔偿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张某某未能及时再就业造成的损失80000元(以第三方公司试用期月工资96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4年1月19日);某传媒公司承担张某某的律师费5000元和本案诉讼费。

2024年1月17日,某传媒公司向张某某出具《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张某某于2024年1月19日签收了该证明(损失计算时间停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已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张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12日解除,某传媒公司虽于同日向张某某出具了解除证明,但该证明中记载的解除事由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属实,系违法解除。解除事由虽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时应当注明的内容,但在注明过程中用人单位亦应保证其真实、客观。

故张某某主张某传媒公司赔偿未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造成的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根据某传媒公司延迟开具证明的情形及张某某离职前的工资水平等因素,以张某某自某传媒公司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5284.42元为标准,判决由某传媒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经济损失4227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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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 法律规定

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记载事项应以法律规定为准、为限;现行法律规定,并未要求离职证明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

2 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认为,如果允许离职证明中包含不利于劳动者的相关事项,显然不利于营造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

3 实务建议

(1)用人单位如需在离职证明中记载解除或终止事由应客观;

(2)离职证明有瑕疵的,劳动者有权要求重新开具;

(3)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如实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诉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