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培训期间,老师经常会给我们提供一些优秀裁判文书的范本,也会详细讲解裁判文书的书写。说实话,这些课程对我而言理论性较强,听起来也晦涩难懂。但我也会思考,只是另辟蹊径,不讨论理论问题,也不探讨法律适用,我再琢磨是不是可以给裁判文书加点料?

所谓加料,就是在裁判文书中加入一些程序性事项或者当事人的必要意见,从而提高当事人的重视程度,做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减少后续不必要的口舌之争。

一、调解书中的“加减法”

在最高院提供的调解书文书样式中,要求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并未要求写明答辩意见,因此在实践中,很多作为被告的当事人总会问一个问题:为什么只有原告的话,没有我的意见?我的解释一般有两条:一是格式要求,二是协议内容已经提现了双方的意见。但细思之下,被告当事人说的有没有道理呢?在我看来,是有其合理性的。就拿家事案件而言,原告的事实理由中经常会陈述被告家暴、出轨、赌博、酗酒等负面陈述,写这些话的原因也不言自明,但常常问题出在原告并没有实锤证据,被告的答辩意见就十分重要,如果不在调解书中对被告的意见予以概括,对其而言就像是剥夺了他陈述的权利,所以作为审判人员,就应该做好加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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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加法,就是在调解书中概括被告意见,或者将审理查明的事实进行简要叙述;所谓减法,就是将调解书中原告的事实理由进行删减,对于没有证据或者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删除、简化。毕竟是调解,没必要继续扩大矛盾,尤其是家事案件,一字之差就可能引发一场家庭大战,而且最重要的是,家事案件的调解书不同于其他案件,其他案件可能就是金钱给付或者是履行行为,只有当事人之间知晓,或者在执行时作为执行依据提交法院,很难有案外人了解其中缘由,但家事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等,调解书的作用就是为了“办事”,因此会有很多人或很多单位、部门会看到,如果不审慎处理,极易诱发新的矛盾,也不利于保护隐私信息。

二、重视诉讼费负担问题

近年来,审计工作如火如荼的在法院系统展开,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诉讼费的审计工作,简单来说就是“该收的没收,该退的不退”。为此,各个法院几乎都采取了让当事人提供收款账户、送达退费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等等举措,虽有成效,但是仍存在有一些当事人对这些提示性的诉讼材料不屑一顾。所以,近期我注意到一项规定,就是要在裁判文书明确诉讼费负担的问题,不但如此,还要释明何时缴纳以及逾期不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我个人认为这是质的飞跃,更是裁判文书与时俱进和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因为当事人可能不拿诉讼材料当回事,但一定会一字一句地阅读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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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插播一则小故事:记得我就见过一位“大神级”的当事人,他对判决书进行注解,并注明他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写的密密麻麻,同时还会标注每句话所对应的法律条款,尤其他在注解中的一句话让我记忆犹新,写到:“该句判词,法官适用法律得当,入情入理,很好!”

三、引入执行通知前置制度

这个想法其实早就萌生了,说起来也很简单,就是一个当事人“看”与“不看”的问题,一般人都会看裁判文书,而送达的执行通知少有人会在意。而且对于一些被执行人而言,逃避尚且不及,谁会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或者申报财产,常常面对的都是一些不知去向的“自然人”和一些乱七八糟的“法人”,真的有一天找到他了,他也会随口说出三个字——“不知道”,不知道什么呢?其实他都明白得很。但还是会无休止的去矫情程序性问题,比如:“你没给我送达啊,我去哪申报财产”、“法院没说不还钱会怎么样吧”、“我早就换地址了,你们寄的地址不对”、“我不知道他申请执行了”等等。

针对此类问题,我建议采取的办法就是在裁判文书中释明执行事项,比如一些法院在裁判文书主文尾部中添加“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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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裁判文书也承载起执行通知的作用,别说你不知道,别在法院对你采取强制措施时大呼冤枉,别在拘留你的时候絮絮叨叨说着自己没收到通知。其实我觉得,这句话甚至可以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向当事人释明,并记入笔录,虽然麻烦,但是有效。这样就可以做到“三保险”,执行时送达一遍,审判时释明一遍,文书中记载一遍,到时看看被执行人还有何话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