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新闻让人心里挺不是滋味的,江西一位王女士养的阿拉斯加犬,据说之前就有过咬人记录,可她没放在心上,没想到这次竟把自己70岁的老父亲咬成重伤,紧急送医住院治疗。
更让人唏嘘的是,事发后王女士意识到狗的危险性,想给狗安乐死,找了好几家机构都不愿意接,最后总算有位殡葬师同意了,安乐死的过程还一波三折才完成。相关视频曝光后,王女士因为养宠失责,被网友们纷纷谴责,这事也引发了大家对养宠责任与边界的热议——养狗的自由,到底该有怎样的底线?
大家最关心的,肯定是责任划分的问题。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被咬的是王女士的亲生父亲,都是一家人,是不是就不用赔偿了?还有人觉得,说不定是老父亲逗狗惹急了它,狗才咬人,王女士是不是能少担点责任?其实法律上根本不是这么回事,这里面的规矩得掰扯清楚。
首先得明确一点,阿拉斯加犬在全国很多城市的禁养名录里,都属于大型犬,甚至部分城市将其纳入烈性犬范畴,包头市的养犬管理条例就明确把阿拉斯加雪橇犬列入了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里,可见这种犬只的危险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叫“无过错责任”,说白了就是,只要你养了不该养的狗,不管你有没有做好防护、有没有拴绳戴嘴套,也不管受害人是不是有轻微过错,比如不小心逗了狗,你都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点减免的余地都没有。
河南新野县法院刚审结的一个案子就是活生生的例子:有人养了禁养的杜宾犬,咬了人之后,想用“受害人主动挑逗狗”当理由减责,可法院根本不支持,最终判饲养人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所有损失。
放到王女士这个事件里也是一样,哪怕被咬的是自己的老父亲,哪怕老父亲真有轻微过失,王女士作为犬只的饲养人,也必须赔偿父亲的医疗费、护理费、后续康复治疗费等所有相关损失。这是法律划定的红线,不管是不是一家人,都没得商量。
还有一个很多人容易误解的点,就是王女士把狗安乐死了,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不用赔钱了?这个念头可千万不能有,完全是误区。在法律上,宠物属于饲养人的个人财产,给狗安乐死,只是王女士对自己财产的一种自愿处置方式,是她意识到狗的危险性、承担管理责任的一种表现,但这绝对不能替代她因犬只伤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打个很通俗的比方,你开车撞了人,车坏了之后你可以选择报废,但撞伤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一分钱也少不了你的。狗咬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的是《民法典》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核心目的是填平受害人的损失,让被咬伤的人能安心治病、恢复健康。
而狗被安乐死,只是王女士为了防止它继续伤人采取的措施,和赔偿责任是两码事,互不影响。哪怕王女士成功给狗安乐死了,她该赔的钱一点都不能少,父亲的医疗费、如果构成伤残的赔偿金,还有家人照顾父亲产生的误工费,都必须一分不少地赔付到位。
更要注意的是,除了民事赔偿,王女士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这事可不止赔钱这么简单。根据新修订的、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以前,养犬干扰他人生活,可能只是警告或者罚款,但新法实施后,只要烈性犬伤人,就明确可以拘留。而且王女士的阿拉斯加之前就有多次咬人记录,她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况,面临的处罚可能会更重,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了。
回头看这个事件,老父亲重伤住院,原本温顺的宠物狗被安乐死,一个好好的家被搅得鸡犬不宁,怎么看都是一场悲剧。它给所有养犬人都提了个醒:养狗是个人自由,但这份自由绝对不能凌驾于他人的安全和权利之上。
千万别觉得自家狗温顺就掉以轻心,更不能心存侥幸饲养禁养犬种,尤其是像阿拉斯加这样的大型犬,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设想。
养宠的边界,从来都是他人的安全底线。法律不会因为你“没想到”“没注意”就网开一面,也不会因为你处置了伤人的狗就免除责任。
该承担的赔偿、该接受的处罚,只要踩了法律红线,一样都跑不掉。希望所有养犬人都能引以为戒,管好自己的宠物,既对自己负责,也对身边的每一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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