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发生在香港的一则犯罪新闻,有点感触。
案情不复杂,香港城市大学经济及金融学系的一名副教授杜渡,在2022年与业主签署了一份物业临时租赁协议。
按照协议,如果一方违约,需要赔偿约1.6万港元的损失。
但就在签约当天下午,杜教授又表示不打算租该单位了。为了避免承担这笔违约金,他通过微信联系地产代理,提出给对方1000港元,希望对方以“朋友方式”取消临约,并不要把违约的事情告诉公司。
在信息中,他甚至表示,如果是在内地,这种事情通常可以“私了”,不用让公司知道,还说自己“可能更习惯在内地的处理方式”。
不过地产代理并没有接受这笔钱,向廉政公署举报。案件随后被起诉,并在沙田裁判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被告杜教授提出两点主要抗辩:
1)当时地产代理在签约时没有提醒他该“临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当时没有支付订金,所以他认为那只是一个类似意向书的文件,而不是正式合约。
2)他还辩称,提出1000港元只是为了补偿代理的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并非行贿。
在审理时,法官对教授这种做法很不解,你一个教金融的大学教授,居然在法庭上辩解说“不知道临时合约有法律效力”?法官直接怼回去:“连普通老百姓都知道签了字就得认账,何况是你?”
别以为钱少就不是行贿,别以为你是教授就能搞特殊。 你那1000块是想让人家背叛公司、坏了规矩。而那句“内地可以私了”更是暴露了心态,在法律面前,哪有什么“人情世故”能大过规则?
法庭认为,教授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防止贿赂条例》下的“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裁判官最终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并将案件押后至3月25日作出量刑裁决。
从金额上看,这个案件似乎不是什么惊天大案:为了避免支付1.6万港元的违约金,提出1000港元想“私下解决”。但正是这种看似不大的行为,却触碰了法律底线。
我的感触是,法治社会很多时候就体现在这种地方,不因为事情小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看起来只是1000块的小动作,但如果放任不管,规则就会一点点被侵蚀。
只有让每一次小小的违规都承担后果,大家才不会抱着侥幸心理,慢慢地,尊重规则才会变成一种普遍的习惯。
另外我还注意到一个细节:香港媒体在报道这类法庭新闻时,一般都不会隐去被告姓名。原因其实很简单——案件一旦进入公开法庭审理,很多信息本来就是公开的。
普通法一直强调“公开审讯”,让公众能够看到案件是怎么审、怎么判的,媒体也可以据此进行报道。这种透明度,本身也是法治的一部分。
被告的照片如果是合法获得的,(例如公开资料、采访拍摄、资料照片),一般也可以刊登。要保护的是未成年人和受害人。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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