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切实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真的太不容易了。”近日,新丰法院成功审结一批涉19名工人金额高达18万余元的劳动争议纠纷案。19名工人的代理律师将一面绣着“守护公平正义 高效负责办案”的鲜红锦旗,郑重交到案件承办法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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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工程后,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又交给温某进行实际施工,温某雇佣了张某等19名工人,在该工程工地施工。然而完工后却未能如期足额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张某等人多次追讨无果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建筑公司应向张某等19名工人支付工资合计187080元。某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活干完了,钱却没影了,找包工头,他说上面没结账;找公司,又说钱已经发给包工头了。”张某等人无奈表示。

而某建筑公司却辩称:“我们已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并按合同支付了全部劳务费用,工人应找实际雇主要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筑公司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且无法提供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和清晰工资支付台账,其单方制作的工资表不能作为已支付劳务报酬的有效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其限期支付张某等19人工资共计187080元。

“这笔钱是孩子的学费、老人的药费,更是他们背井离乡辛苦一年的盼头!现在终于拿到了,工人们再也不用发愁了。”送锦旗时,劳动者的代理律师感慨道。2026年2月6日,19名工人已经足额收到欠付的工资。

法官提示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但现实中,总包单位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分包单位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的出现,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法定的、不可推卸的监督和兜底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的监督职责,否则要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因此,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并不是免除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义务的法定事由。只能在其承担完清偿责任后,在清偿范围内向分包单位依法追偿。

文字:谢伟鑫 陈雅倩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诚

责编:罗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