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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4年,甲公司开发某自住型商品房项目。张先生(原告)与其外甥小陈(被告)均申请购房资格,张先生通过核验且为优先家庭,但小陈摇号顺序在先。

因小陈资金不足,双方口头约定:由张先生借用小陈名义购房,所有费用由张先生承担,房屋归其所有,待可过户时再转回。

随后,张先生以小陈名义:

签订认购书、预售合同;

支付定金10万元、首付款近100万元(通过妻子转账90万元);

持有小陈的还贷银行卡,按月还款至2018年;

2016年收房后装修并委托中介出租,租金由其妻子收取;

所有购房合同、发票、贷款文件原件均由其保管。

2017年,房屋登记至小陈名下,并设公积金抵押。2018年底,因家庭继承纠纷,小陈收回房屋并拒绝配合过户

张先生遂起诉,要求:

过户至其名下;

配合结清贷款、解除抵押;

返还房屋。

二、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

借名购买自住型商品房,虽真实出资,但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不得强制履行。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事实成立:

出资、还贷、持证、出租等均由原告完成;

被告无法合理解释为何所有文件在原告手中。

但协议无效:

自住型商品房属政策性保障住房,面向特定中低收入群体;

借名行为绕过资格审核,挤占真正刚需家庭的购房机会;

即使原告自称“也有资格”,但其主动利用他人顺位优先购房,仍破坏公平分配秩序。

无效后果另行处理:

法院未否定原告的出资事实,但明确:不能通过诉讼确权或过户;

双方可就资金返还、损失赔偿等另案主张。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政策房借名 + 事实清楚但法律禁止”纠纷,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锁定房屋性质:强调“自住型商品房”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情形;

弱化出资事实影响:承认原告出钱,但指出“出钱≠有权获得产权”;

援引政策目的:保障房制度旨在解决住房困难,非投资或套利工具;

重要提醒:

⚠️ 自住型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等政策房,绝对不要借名购买!

⚠️ 即使你有资格、即使对方同意、即使全款出资——法院也不会支持过户!

⚠️ 一旦发生纠纷,出资人可能“钱房两空”,或仅能追回本金,无法获得房产增值。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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