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周(化名)系甲单位退休工程师,1998年通过单位置换取得一套公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2000年,单位房改售房,老周具备购房资格,并可使用其工龄享受大幅优惠。
其大女儿周某(原告)称:父母及妹妹均劝她购买此房,父亲明确表示“不买,由你出资,房子归你”。随后,周某支付全部房款2.8万余元,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2003年房产证下发后,父亲将原件交予周某。
2020年,老周去世。周某整理遗物时发现一份自书遗嘱,载明:“一号房屋由大女儿继承60%,小女儿继承40%。”
周某认为:房屋本就是自己出资购买,不属于父亲遗产,遗嘱处分无效,遂起诉妹妹,要求直接过户至其名下。
妹妹(被告)辩称: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使用其工龄购买,属于父亲个人财产,应按遗嘱继承。
二、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
原告未能证明与父亲存在借名买房合意,房屋依法属于父亲遗产,应按遗嘱继承。
三、法院说理要点
出资≠所有权:
支付房款仅为事实行为,不能单独证明存在借名合意;
尤其在亲属间,出资可能基于赡养、赠与、借款等多种原因。
关键证据指向“产权归属父亲”:
自书遗嘱将房屋作为遗产分配,而非确认原告为实际权利人;
早年信函仅讨论“是否购买”,未明确“房屋归你”。
工龄优惠具人身属性:
房改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核心在于父亲的工龄和身份;
出资人未享有购房资格,无法独立完成交易。
举证责任在原告:
主张借名买房者,须证明双方有明确约定;
仅有付款凭证+事后陈述,不足以推翻产权登记和遗嘱效力。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子女出资 + 父母名下房改房 + 以借名主张确权失败”纠纷,胜诉关键在于:
瓦解“出资即产权”误区:强调房改房的政策属性和工龄价值;
强化父亲生前意思表示:用遗嘱等形成“产权归属闭环”;
利用举证规则:原告无法证明“合意”,即承担败诉后果;
区分“继承”与“确权”:遗嘱给予60%是继承份额,非对借名关系的认可。
重要提醒:
⚠️ 房改房、央产房等政策房,即使子女出全款,若无书面借名协议,极难确权!
⚠️ 父母口头承诺“房子给你”不可靠,必须有书面约定+排除其他继承人异议!
⚠️ 遗嘱中提及出资补偿,不等于承认借名关系成立!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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