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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1年,李女士(母亲)作为被安置人,与甲公司签订危改回迁协议,获得一套位于东城区的三居室(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安置人口共6人,包括其丈夫老王、儿子小王、女儿王某霞及两名未成年亲属。

回迁房总价约15.2万元,其中首付款及月供均由儿子小王实际支付。2004年,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所有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等原件均由小王保管。

2017年,母子签订两份《卖房协议书》,约定:

房屋由小王出资购买,系借名买房;

房屋出售后,李女士拿150万元,其余归小王;

李女士需配合办理授权公证,协助卖房。

但此后,李女士拒绝配合卖房。小王遂于2018年起诉,要求确认借名关系并过户。法院作出A号判决:支持小王诉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李女士未上诉。

随后,小王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再转移至配偶名下,并以875万元售出。

李女士见房已售,转而起诉小王,要求按《卖房协议书》支付150万元及150万元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 驳回李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

《卖房协议书》处分了其他被安置人的权益,未经同意,协议无效;

协议从未实际履行(李女士未配合授权),小王是通过另案确权取得产权,非依该协议卖房;

李女士可就自身安置利益另行主张,但不能依据该协议索要售房款。

三、法院说理要点

被安置人≠产权人,但享有安置利益:

女儿、外孙虽非产权人,但作为拆迁安置对象,对房屋享有居住或补偿期待利益,不得被擅自处分。

无权处分+未追认=合同无效:

母子二人私自约定分割全部售房款,侵犯他人权益,且其他权利人未追认,协议自始无效。

协议未履行,不能反向主张权利:

李女士未履行“配合卖房”义务,反而阻挠交易,小王转而通过司法确权路径取得房屋,后续出售与原协议无关。

借名买房确权优先于私下分房协议:

法院已通过生效判决确认小王为真实权利人,其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买房 + 拆迁安置多人 + 私下分房协议无效”纠纷,成功关键在于:

精准切割法律关系:将“借名确权”与“分房协议”分开处理,先通过确权之诉锁定产权;

抓住协议致命缺陷:未征得其他被安置人同意,构成无权处分;

强调协议未履行事实:原告未配合授权,违约在先;

利用生效判决既判力:A号判决已确认产权归属,阻断原告返诉基础。

重要提醒:

拆迁房涉及多人安置,切勿私下签分房协议;

借名买房务必尽早确权,避免节外生枝;

协议若未履行,不能事后“捡便宜”主张权利;

被安置人虽无产权,但可能影响协议效力!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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