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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3年,甲公司对某公房实施拆迁。被拆迁人老李(化名)为承租人,其子小李(化名)户口在册,二人均为安置对象。根据当政策,两人户籍可配售一套两居室定向安置房;若仅一人,则只能购买一居室。

2015年1月,老李与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位于丰台区的一号房屋(两居室),总价79万余元。购房款由老李的哥哥大李(原告)全额支付。房屋交付后,大李即入住至今。

2015年2月,老李通过律师见证,明确表示:该房由哥哥出资购买,愿配合过户。其配偶王女士亦在现场表示同意,并于2016年出具《情况说明》,承诺配合办理确权手续。

2015年4月,老李突然病故。大李遂起诉,要求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老李之子小李(被告)提出异议:

自己是拆迁安置对象,户口在册;

安置房面积因有两人户籍才获批两居室;

房屋属政策性优惠住房,占用其购房资格,影响未来申购保障房;

父亲无权擅自将包含其权益的房产让与他人。

二、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

借名买房虽属实,但房屋包含其他被安置人的政策性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强制过户。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关系成立:

购房款由原告支付;

律师见证、配偶书面确认、长期实际占有等证据充分。

但房屋性质特殊:

为定向安置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配售面积依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两人→两居室);

小李作为在册户籍人,享有实质安置利益,非“空挂户”。

名义人无权单独处分:

安置权益涉及多人,老李不能代表小李放弃权利;

小李明确反对,借名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宜继续履行。

政策性住房具人身属性:

此类房屋不仅关乎产权,更关联购房资格、社会保障;

允许随意转让将破坏住房保障制度公平性。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锁定“安置权益归属”:强调政策依据(两人户口→两居室),证明被告非无关人员;

区分“出资”与“资格”:出资≠获得全部权益,政策红利部分属于被安置人

援引住房保障制度目的:防止借名行为变相剥夺他人保障资格;

利用“合同履行不能”规则:即使协议有效,因第三方异议导致客观无法过户。

重要提醒:

⚠️ 拆迁安置房涉及多名在册人口时,切勿仅与一人达成借名协议!

⚠️ 政策性住房的“指标”具有财产价值,法院会保护被安置人权益!

⚠️ 即使有律师见证、配偶同意,只要其他安置人反对,过户仍可能失败!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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