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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女士(原告)系甲公司员工,2009年单位组织内部集资建房,其符合申购资格。因资金不足,其与前夫及小叔子夫妇(被告)商议:由小叔子夫妇全额出资62万余元,以王女士名义认购一套集资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暂由他们居住,未来若王女士收回,则连本带息返还房款。

2010年5月,小叔子夫妇向王女士账户转账50万元,用于支付首期房款;2011年4月交房时,又支付尾款12万余元。房屋交付后,由小叔子夫妇验房、装修并入住至今,所有物业、供暖、车位等费用均由其承担。

2010年7月,双方签署一份《买房合同》,载明:“某、陈某于2010年5月15日交50万元预付款,购买王某在单位分的一套集资房……如变大产权,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手续。”

2018年,王女士与前夫离婚。此后,她以“单位规定集资房不得对外出售”为由,起诉要求:

确认《买房合同》无效;

被告腾退房屋。

二、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

双方实为借名买房关系,《买房合同》有效;单位内部禁售规定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律关系定性为“借名买房”:

购房款全由被告支付;

房屋由被告接收、装修、长期占有使用;

原告从未实际管理或居住;

符合“一方出资、一方出名”的借名买房特征。

合同名称≠法律性质:

虽名为“买房合同”,但内容体现的是“借用资格+出资购房+未来配合过户”,非真实买卖。

单位内部规定≠法律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仅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内部“禁租禁售”通知属于管理规范,不能否定民事合同效力。

原告拒绝变更诉求,承担败诉后果:

法院已释明可变更诉讼请求(如主张解除或返还出资),但原告坚持“合同无效”,故无法支持。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单位集资房借名 + 名义人反悔 + 以内部规定主张无效”纠纷,胜诉关键在于:

穿透合同名称,还原真实法律关系:用出资、占有、管理事实证明是借名而非买卖;

精准打击“无效”主张:强调单位红头文件≠法律,避免客户被“内部规定”误导;

善用法院释明程序:对方固执己见,反而强化我方立场合理性;

突出长期稳定占有事实:居住十余年,形成事实权利外观,增强法官心证。

重要提醒:

⚠️ 单位集资房、福利房虽有限制,但借名协议未必无效;

⚠️ 名义人想“反悔要房”,仅凭单位通知远远不够;

⚠️ 实际出资人务必保留付款、收房、缴费、装修等全套证据!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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