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1:贪污罪,涉案金额835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11:白某贪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A市B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新0106刑初33号
涉案金额:835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赃
处罚结果:
一、被告人白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扣押的退缴违法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969.813413万元,扣减白某用于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5万元后,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89.487013万元,剩余人民币180.326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留置时间:2024年9月25日
判决时间:2025年07月10日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事实
2014年6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白某利用担任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市政二分公司208项目部项目经理、市政总承包事业部六项目部项目经理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土方量、工程量、工程机械等方式,套取工程款、劳务费、机械费共计835.0841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略)
二、受贿事实
2010年6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白某利用担任某公司市政二分公司施工员、208项目部项目经理、市政总承包事业部六项目部项目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王某、崔某等29人在工程款、劳务费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180.326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略)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应退缴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案款1,285.834528万元,已全部退缴完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制作虚假结算单据等方式套取某公司工程款、劳务费、机械费等共计835.0841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接工程、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财物180.32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涉嫌贪污、受贿所得赃款已在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期间全部退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白某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告人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制作虚假结算单据等方式,套取工程款共计835.08413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白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接工程、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180.3264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某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白某以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其贪污罪减轻处罚,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某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减轻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议对被告人白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白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扣押的退缴违法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969.813413万元,扣减白某用于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5万元后,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某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89.487013万元,剩余人民币180.326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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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立案标准:
一般情形: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终身监禁:犯贪污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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