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出口管制法》《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筑起军品及相关物项出口的监管框架,海关对军品及相关物项出口的监管执法力度日趋严格。实践中,诸多市场主体因对军品管制边界认知模糊、将行业惯性等同于合规操作,进而触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风险。
为精准剖析军品出口管制执法现状,为市场主体建立合规体系提供实务参考,本文检索收集2025年海关总署网站公开的军品出口行政处罚案例,通过数据分析梳理案件特征、提炼执法要点,并针对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作出回应,以期为军品出口相关主体提供系统性合规指引。
一、检索路径
数据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关键词:军品出口
检索范围:2025年度
案件数量:69件
检索日期:2026年1月
二、案件情况
(一)案件数量
本文在海关总署官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项下“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中,在各地直属海关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例中,检索并收集2025年度公开的军品出口行政处罚案例,汇总得出69件军品出口行政处罚案例(不包含未公开的部分),其中含1则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二)时间分布
从可视化分析图来看,在海关总署网站上,2025年各地海关公布的军品出口行政处罚案例,除了6月份没有外,其余个月均存在。其中,9月份和12月份公开的案例最多,均为13件。
(三)处罚机关
从各地直属海关公布的2025年军品出口行政处罚案例来看,以宁波海关为首,高达24件,其次分别是上海海关、深圳海关、广州海关、杭州海关。从该处罚数据来看,关于军品出口的案件,主要分布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且临近港口的海关最为显著,如宁波海关(宁波港)、上海海关(上海港)。
(四)涉案产品
图片来源:wps稻壳图片
从涉案产品来看,主要涉及《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中的防护装具(如战术/防弹/防爆背心、防弹头盔、防弹插板、防刺服等)、迷彩服/布及其他迷彩制品(如迷彩急救包、迷彩挂包、迷彩枪包等)、手铐(含警用手铐)及其配套装备(如手铐锁芯、手铐钥匙)、枪套、背包、甩棍等。
(五)涉案货值
从涉案货值来看,按照10万元以下、10万~20万元、20万~100万元、100万元以上四个区间等级进行划分。从上述可视化分析图可知,军品出口行政处罚案例的涉案货值主要集中在10万元以下,占比63.7%。
(六)法律依据
从海关对案涉事实的认定及处罚依据来看,主要依据《海关法》《出口管制法》等规定,经海关查验并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鉴定,认定出口货物军用特征明显,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管理范畴,属于管制物项,须凭证出口,但是当事人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此外,部分涉案企业在案发后,积极采取各类补救措施,存在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节。
(七)处罚结果
从处罚结果来看,主要是对案涉企业/人的违规行为作出科处罚款的决定。检索的69则案例中,科处罚款的金额主要集中在10万元以下。其中,面临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有2个、100万元以上的有3个,还有5个案例存在部分不予行政处罚的结果(含部分时间段、部分行为、仅针对军品出口部分),还有2个案例被给予警告,并未面临罚款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以首关缉查字〔2025〕10号行政处罚案例为例,涉案企业最终被科处罚款人民币634.17万元,该案例的特殊性在于被刑事立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退回至海关做行政处罚,最终是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经营额5倍的罚款。
三、军品出口核心问题分析
在上述案例反映现象的基础之上,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执法实操,对企业比较关注的核心问题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军品的界定标准及企业初步判断方法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明确,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同时,《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军品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但理论与实践存在差距。从出口经营者角度看,多数出口经营者认为自己出口的产品是用于户外运动、安保工作等用途,不符合《出口管制法》中的军品定义,从而未能准确识别所出口的货物属于军品范畴。而从执法人员角度看,在查验过程中,对怀疑是军品的货物先行查扣并送往鉴定。经鉴定,该货物军用特征明显,在《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中,属于军品范畴。那么,出口经营者如何对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军品作初步判断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从最终用途上看,该产品是否用于军事目的?
2.从最终用户上看,该产品的进口商、最终用户是否具有军方背景?避免间接涉军风险。
3.该产品是否被列入我国的《军品出口管理清单》?
4.该产品的军用特征是否明显?若军用特征明显,实践中大多数都会以此认定为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所列物项。但很多货物在外观或功能上可能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导致企业难以判断其是否属于军品。而我国《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对军品的界定较为粗略,部分物项的描述不够直观,企业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产品的创新,一些军民两用物品的界限愈发模糊,进一步增加了企业识别管制物项的难度。
若仍不能确定,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二)有权办理《军品出口许可证》的机构
《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军品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军品前,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军品出口经营者出口军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实践中,具体是由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分工进行管理,详细可见笔者此前文章《军品出口管理条例》逐条解析(二)。
(三)是否属于军品的法定鉴定机构是?
如前所述,在军品出口的处罚案例中,企业认为其出口的货物不属于军品,主要是最终用户是民营企业,最终用途也是民事用途,例如用于户外运动范畴;而执法部门则认定为军品。那涉案货物是否属于军品呢?这需要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实践中,海关在查验过程中怀疑货物是军品的普遍做法是向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函(《军品出口鉴定函》),由后者对涉案货物的属性进行鉴定。特别提醒,海关自身或其委托的其他第三方鉴定机构(除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以外)不具有鉴定军品的法定资质。
(四)违规出口军品的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1)如实申报但未提交许可证件。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条,出口经营者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可能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责任。
此外,该行为亦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法部门也可能依据本条规定对其处罚,即出口经营者“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2)因申报不实影响许可证件管理,存在法律责任上的竞合适用问题。可能同时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不实,出口经营者面临“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的风险以及《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条或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上述69则案例为例,可以看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执法部门更倾向于适用《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对应的罚则见上文)。
2.构成走私。
(1)走私行为。
何谓走私?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国《刑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由《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构成走私行为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违反了《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以伪报品名;三是该行为造成“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危害后果。
实践中,若办案机关认定企业是基于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的目的而实施了伪报品名/税号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走私行为。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若企业实施了走私行为,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会面临“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风险。
(2)走私犯罪。
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若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走私军品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会构成何种罪名?实践中往往会被定性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对此大家会有很大的疑问,明明是限制出口的货物,为何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司法机关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即“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的犯罪行为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被列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中的军品均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并非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因而,应当排除归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而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将“限制进出口”扩大解释为“禁止进出口”,显然已超过《立法法》对其规定的司法解释的权限。
(五)合规提醒
从上述军品出口行政处罚案例来看,为确保军品出口活动的合法合规,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法律风险,相关企业在出口之前,需要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对拟出口货物的管理属性进行准确判断,同时需要加强企业内部合规机制的建设,如设立合规部门、定期组织合规培训等,还需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管理,对出口货物建立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卢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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