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12日讯事发今年1月,陆女士在上海某口腔医院接受牙齿治疗,补牙前她便向主治医生冯医生说明希望将牙尖崩损位置打磨光滑。从医院离开后,陆女士的牙齿持续酸痛,经仔细检查,发现本应打磨光滑的位置仍有毛刺。据聊天记录显示,冯医生为陆女士圈出的抛光位置是近中侧,而实际需要处理的是同一颗牙齿的远中侧。因此,陆女士怀疑冯医生磨错了位置,磨损了她原本完好的牙体。当日,她前往医院说明情况,由另一位医生重新为其打磨了牙齿。
由于主治医师不承认磨错位置,院方也始终未就此事给出说明,陆女士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了投诉。此后,陆女士被告知“因已投诉,所有医生不再为其接诊”,得到这样的答复后,她便打算到该医院调出其病历及就诊记录,另寻其他治疗,却在医院系统内看到自己的信息被标注为“有精神病史,请拒绝接诊”。近日,陆女士再次前往医院沟通此事,院方解释说,实际存在精神类疾病情况的应为另一名患者,工作人员可能将二者的信息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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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牟艳敏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第一,擅自磨除健康牙齿,侵犯知情同意权,构成医疗过错。
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必须以知情同意为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需就病情、医疗措施、手术特殊检查的风险与替代方案等向患者具体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未尽义务致损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接诊医生在陆女士无明确同意、无诊疗必要的前提下,错误磨除完好牙齿并引发持续酸痛,未经同意实施侵入性诊疗,直接违反诊疗规范与法定告知义务。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医院以“搞混患者”为由抗辩,不能免除其内部管理失职与诊疗过错责任。该过错行为与牙齿酸痛、需修复治疗等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赔偿医疗费、修复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若造成明显功能障碍构成伤残,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电子病历标注虚假病史,构成违法。
病历是诊疗活动的法定记录,严禁伪造、篡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违者对机构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对医务人员暂停执业6个月至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在电子病历中无端标注“有精神病史,请拒绝接诊”,属于故意虚构病史、伪造病历,既违背客观真实原则,也严重侵犯患者名誉权、隐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直接推定其有医疗过错。该行为不仅是为掩盖前期诊疗过错,更对患者人格与就医权利造成二次侵害,主观恶意明显。
第三,工作人员辱骂患者、激化矛盾,侵犯患者人格权且违反执业规范。
医患沟通与纠纷处置应遵循合法、文明、公正原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应互相尊重,禁止侮辱当事人;医疗机构应建立投诉接待制度,妥善处理纠纷。医院工作人员在维权交涉中态度恶劣、公然辱骂陆女士,已侵犯其人格尊严与名誉权,违反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处理投诉、侮辱患者的,卫生主管部门可责令整改、警告、罚款,并对责任人予以处分;辱骂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若辱骂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患者可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闪电新闻记者 张微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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