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这个问题没有直接答案。
最核心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条只是提到了上下班途中,但是并没有明确上班顺路送孩子上学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02
在工伤领域,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就是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的颁布实施,对于统一各级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时的裁判尺度、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工秩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该司法解释对《工伤保险条例》中较为原则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等概念进行了细化。
法释〔2014〕9号第六条第(三)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从条款文字理解,接送子女上学、下班买菜,应该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关键在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如距离上下班时间有2,3个小时,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去的菜市场非常远,孩子的学校距离家庭地址非常远,是否属于合理路线?
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03
在2014年8月21日的《人民法院报》中,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作者为马永欣、李涛、杨科雄。
其中第七点谈到了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
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我们认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视绕道的原因而定。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客观原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而绕道, 也有因私事而绕道等多种情形。因客观原因绕道的,原则上要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而绕道的,不能一刀切,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其他原则上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前者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绕道,后者为下班后朋友聚会等等。
以上理解与适用,其实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上班顺路送孩子上学发生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主流观点。
04
案例1:江苏常州陈某案,反方向送娃亦属“日常工作生活所需”
案情简介:陈某系某服装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7:00左右。2024年10月8日6时38分许,她驾驶电动自行车先送孩子上学,在行至学校门口时遭遇“开门杀”事故,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虽然学校位置与单位方向相反,但交警认定其无责任。人社局最初以“路线与上班方向相反”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的路线并非一成不变。虽然送学路线与单位方向相反,但接送未成年子女上下学属于履行家庭责任的必要行为,是日常通勤的合理延伸,只要未改变“以上班为目的”的本质,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2:广西钦州冯某案,顺路送学遭遇次要责任事故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5日,冯某驾驶摩托车送子女上学,随后准备前往木业公司上班。在途经环城路口时,与一辆货车相撞,交警认定冯某负次要责任。人社局最初以“送孩子上学并非径直前往单位”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裁判要点:不能简单以家到单位的直线行程判断“上下班途中”。基于日常工作生活必需(如顺路接送孩子)而导致的路线变化,只要最终目的仍是上下班,且在合理时间内,就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综合以上案例,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遵循以下三重维度审查法:
1.合理目的(核心):事故发生时,职工是否以“上下班”为最终目的。接送孩子虽然属于私人事务,但因其是履行法定的监护或家庭照顾义务,被视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或“日常工作生活所需”,不改变上下班的目的属性。
2.合理路线(空间):路线是否严重偏离主要通勤方向。如果绕行距离较短、路线固定且是职工长期以来的通行习惯(如单位知晓),即使存在反方向或绕路,通常也被认定为合理路线。
3.合理时间(时间):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的时间段内。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提前出发或违反劳动纪律提前离岗,只要目的是为了上下班,且时间偏离在合理范围内,仍可认定为“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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