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司法程序被公然扭曲,法官枉法裁判,非法证据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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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康强“名誉侵权”案的全面控告

控告人: 康强,66岁,武汉市文化名人、诗人,被媒体称为“樱花大爷”“武大诗人”

控告人

王奎(武昌区人民法院法官,一审主审)

李冰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二审主审)

真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再审主审)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具体承办检察官)

【控告事项·核心摘要】

· 法官违法乱纪贯穿四级司法程序:立案违法、庭审违法、调解违法、再审违法、检察监督空转;· 非法证据被采信:被告提交的“医学司法鉴定”系三无证据(无编号、无资质、无签名),已被武汉市司法局认定为非法,却被法院全盘采信;· 核心证据被故意屏蔽:330人扩散、黄鹤楼执法记录仪、武大计算机学院被强制驱离、人民医院去武大调查导致5万人尽知、中央维稳办5次要求删帖且控告人已配合删帖5次等证据,法院和检察院全部屏蔽;· 判决书自证其违法逻辑:二审判决书明确写道“12345不能碰,碰了就是康强败诉”,这是法官自己立的规矩,不是法律;· 控告人的名誉已被实际毁损:从“樱花大爷”“武大诗人”的正面形象,沦为“骗保”“扩大伤情”的负面人物,5万人尽知,全国皆知,名誉荡然无存;· 法院和检察院故意隐瞒关键事实:中央维稳办介入、武汉大学多次要求删帖、控告人配合删帖等事实,证明“没有影响”的判决是谎言。

第一部分:立案阶段的根本性违法——案由被强行变更

【事实经过】

控告人因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药费、健康损害、精神损害、误工损失(因无法从事文化创作)。这完全属于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然而,武昌区人民法院在控告人从未主张、也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案由变更为“名誉权纠纷”。控告人先后二十余次前往立案,均被以此为由拒绝或强行变更。

【法律定性】

· 违反《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应依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 法院无权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案由;· 此行为导致控告人基于健康权、财产权的核心诉求,从立案阶段就被“过滤”掉了,从未获得任何实体审理。

这是本系列案件一切不公的根源,是程序违法的起点。

第二部分:一审(法官王奎)——一场“审原告”的闹剧

(案号: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均有庭审同步录音为证)

【违法1:要求原告“自证被诬陷”】

法官王奎当庭要求控告人举证证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存在主观故意诬陷我”。此要求完全违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强行转嫁给原告。

【违法2:纵容被告当庭虚假指控“医闹”】

被告代表汪昌健当庭污蔑控告人 “是医闹,到十家医院去闹事,十家医院都不给他开处方”。控告人当庭出示十大医院诊疗记录、人民医院医生开具的处方等证据,当场戳穿谎言。汪昌健立即改口 “说错了,说错了,不是医闹,是合理化建议……湖北省卫健委发了通告,医生可以开处方”。

法官王奎的处理: 对被告的虚假指控未予制止、未予训诫、未追究虚假陈述责任,放任“泼脏水”效果存续。

【违法3:纵容被告当庭“甩锅”并逃跑】

被告代表汪昌健当庭宣称:“此事系武昌区卫健委所为,医院不知情、不了解、不参与,医院与此无关。” 随后,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当庭擅自离席、中途退庭。

法官王奎的处理: 对被告藐视法庭、擅自退庭的行为未予制止、未予训诫、未宣布休庭、未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任由庭审陷入僵局并“自然结束”。控告人的陈述权、质证权被实质剥夺。

【违法4:选择性采信证据——滥用自由裁量权】

· 对控告人提交的证据(十大医院诊疗记录、人民医院医生处方、东湖法院判决书等):一概不采信,判决书只字不提;· 对被告提交的“医学司法鉴定”:全盘采信,作为判控告人“扩大伤情”的核心依据,尽管该鉴定已被武汉市司法局认定为非法。

【法律定性】

当法官对一方的所有证据一概排斥,对另一方的所有证据一概照单全收时,已超出裁量权范围,构成枉法裁判。尤其当对方证据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非法时,仍然采信,属于明知故犯。

【一审总结】

王奎法官的庭审,是一场程序违法+选择性采信+包庇被告+放任虚假陈述的闹剧。

第三部分:二审(法官李冰成)——用荒谬逻辑维持原判

(案号:(2025)鄂01民终2010号,均有庭审同步录音及判决书为证)

【违法1:调解阶段的严重违法】

法官李冰成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控告人不再要求经济赔偿,只需对方承认错误;被告同意承认错误,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已由双方签字确认。

然而,李冰成故意拖延四个月,未将调解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多次打电话询问,李冰成均以“发了”“EMS查不到”“留在法院了”等理由搪塞,从未电话通知控告人领取调解书。

后果: 这四个月的拖延,导致控告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间被严重压缩,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即将届满,只剩一个多月。

最终处理: 李冰成以 “调解书没有写” 为由判控告人败诉。

【法律定性】 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官以“未写调解书”为由否定已经达成的协议,构成程序违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违法2:用12345为被告开脱——判决书自证其违法逻辑】

被告代表汪昌健在二审中再次甩锅:“是我写的,经过医院党委讨论,给了武昌区卫生局,卫生局用12345回复给康强一个人,因此不构成名誉侵权。”

李冰成法官全盘接受这一逻辑,判决书写道:“12345市民热线是政府设立的保密渠道,其回复内容仅针对当事人本人,不构成扩散。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康强败诉。”

这个逻辑的致命问题:

· 12345保密,恰恰证明被告甩锅给12345是虚假陈述;· 12345保密,恰恰证明控告人的诉求是通过其他渠道被扩散的(控告人已提交“330人扩散”证据线索);· 法院却用“12345保密”来证明“没有名誉侵权”——这是用国家政策帮被告脱罪。

【违法3:对关键证据视而不见】

控告人提交了“被告已将控告人诉求通过免提电话扩散给330人”的关键证据线索。李冰成以 “与本案无关” 为由,不予调取、不予质证。

【违法4:法官自曝内幕,却继续包庇】

李冰成法官在庭上私下对控告人说:“我们都知道这个王昌杰是惯犯,但是你没有证据,你抓不到他呀。”

这句话的铁证意义:

· 证明法官明知被告存在违法行为;· 证明法官明知控告人难以自行取证;· 证明法官不履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法定职责,反而以此为由判控告人败诉。

【违法5:选择性采信证据的延续】

李冰成法官延续一审模式:

· 对控告人证据:一概不采信;· 对被告证据:一概照单全收;· 对被告的虚假陈述:全盘采纳。

【判决书自证其违法逻辑】

二审判决书的核心逻辑,写得明明白白:“12345不能碰,碰了就败诉。” 这不是法律,这是法官自己立的规矩。

第四部分:再审(法官真诚)——拒不调取核心证据

(案号:(2025)鄂民申6171号)

【事实经过】

在再审阶段,控告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明确线索,指出以下两份核心证据存在于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控告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获取:

· 证据一: 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官方医学鉴定(涉及控告人伤情的核心认定);· 证据二: 众诚车险私下委托的非法医学司法鉴定(即已被武汉市司法局认定的三无证据)。

控告人同时提交了武汉市司法局通过12345的官方回复,该回复已明确认定其中一份鉴定存在违法问题。

东湖高新区法院明确告知控告人:“只能省高院来调查,我们不能给康强,给了康强是违反纪律。”

【法官真诚的处理】

对上述核心证据不予调取、不予核实,直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定性】

·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法院负有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法定义务;· 拒不调取,构成程序违法、枉法裁判。

第五部分:检察监督(武汉市检察院)——程序空转与政治化曲解

【控告人提交的核心证据】

控告人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提交了以下核心证据:

· 武汉市司法局通过12345的官方回复,明确认定被告提交的“医学司法鉴定”无编号、无资质、无签名,系非法证据;· 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官方医学鉴定申请被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拒绝的记录;· 武汉市十大医院的诊疗记录;· 被告代表汪昌健在法庭上的陈述录音;· 一、二审及再审的全部庭审程序违法事实;· 中央维稳办5次打电话给武汉大学要求删帖、控告人配合删帖5次的事实。

【检察院的回应】

审查结论只有一句话:“经审查,并无不妥。”

没有任何解释:

· 为什么不审查非法鉴定?· 为什么不审查法官违法?· 为什么不审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 为什么不回应控告人提交的十几份证据?

【检察院的真实逻辑】

控告人多次询问后,检察院的回复逻辑浮出水面:“我们不审法官违法,不审证据真假,我们只审案由。案由是名誉侵权,判决就是对的,你就败诉。”

更荒谬的是,检察院还将控告人起诉的动机曲解为: “你就是要攻击中央、攻击国务院。”

【事实澄清】

· 控告人从未主张立“名誉侵权”案;· 是武昌区人民法院强行立的案由;· 法院立完案,检察院反过来用这个案由,说控告人“攻击中央”;· 这是典型的先设套、再定罪。

【法律定性】

· 检察监督失职: 对明显违法的证据和程序,不予审查、不予监督;· 程序空转: 检察院成为“橡皮图章”,使控告人的救济途径彻底堵死;· 逻辑荒谬: 将法院的错误立案,曲解为控告人的恶意动机;· 渎职嫌疑: 对非法鉴定等明显违法事实视而不见,构成渎职。

第六部分:核心证据被故意屏蔽的完整清单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提交给谁 处理结果被告将控告人诉求通过免提电话扩散给330人的证据线索 证明被告才是真正的名誉侵权方 武昌法院、武汉中院、省高院、武汉市检察院 “与本案无关”,不予调取黄鹤楼执法记录仪记录 证明被告在公共场所扩散控告人信息 武汉中院 “与本案无关”,不予调取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门禁被强制驱离的记录 证明控告人因被告行为被当众羞辱、人格崩塌 武汉中院 未质证、未采信人民医院持非法鉴定去武汉大学调查的记录 证明被告主动扩散“骗保”“扩大伤情”谣言,导致5万人尽知 武汉中院、省高院、武汉市检察院 未调取、未审查中央维稳办5次打电话给武汉大学要求删帖的事实 证明名誉损害是真实的、大规模的,否则中央不会介入 武汉中院、省高院、武汉市检察院 完全屏蔽,从未提及控告人配合删帖5次的事实 证明控告人守法、配合维稳,不存在“攻击中央” 武汉中院、省高院、武汉市检察院 完全屏蔽,从未提及武汉市十大医院诊疗记录 证明控告人伤情真实、需要治疗 武昌法院、武汉中院 判决书只字不提人民医院医生夏军、张明明开具的处方 戳穿“所有医生不开药”谎言 武昌法院、武汉中院 判决书只字不提东湖法院判决书 证明“继续治疗”是法院要求 武昌法院、武汉中院、省高院 判决书只字不提武汉市司法局12345官方回复 证明被告的“医学司法鉴定”系非法证据 武汉市检察院 “并无不妥”,不予审查

第七部分:中央维稳办介入的事实——证明名誉损害是真实的、大规模的

【事实经过】

· 中央维稳办5次打电话给武汉大学,就控告人的网络言论进行沟通;· 武汉大学维稳办接到电话后,5次通知后勤书记;· 后勤书记通过曹旭华转告控告人:要求删帖;· 控告人每次都配合删帖,从武昌法院阶段开始,到东湖法院阶段,再到武昌法院再次起诉,共计删帖5次。

【这个事实证明了什么?】

(1)证明名誉损害是真实的、大规模的

· 如果真像法官说的“没有影响”“没人看”,中央维稳办为什么要5次打电话?· 武汉大学为什么要5次转达删帖要求?· 正是因为帖子有影响、有人看、引发了关注,才需要维稳介入。

(2)证明控告人是守法、配合的

· 控告人每次都配合删帖,从未抗拒;· 控告人的言论经过豆包等平台过滤,从不涉及国内政治,只谈国际形势;· 法院和检察院却反过来污蔑控告人“攻击中央”,这是颠倒黑白。

(3)证明法院和检察院在故意屏蔽事实

· 控告人删帖5次的事实,法院知道、检察院知道;· 但判决书、驳回通知书、检察监督结论中只字不提;· 这证明:法院和检察院不是在审理案件,而是在故意帮被告过关。

【法院的荒谬判决与事实的对比】

法院的判决 客观事实“没有影响” 中央维稳办5次打电话“没人看” 武汉大学5次要求删帖“不构成名誉侵权” 武大5万人尽知,全国皆知“控告人攻击中央” 控告人配合删帖5次,言论从不涉政

第八部分:名誉被毁的客观事实——从“樱花大爷”到“骗保嫌疑人”

【控告人的原有社会形象】

控告人康强,66岁,是武汉市文化名人、诗人:

· 被媒体和市民称为 “樱花大爷”“武大诗人”;· 曾接受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报道,是武汉大学的正面文化符号;· 在武汉大学及武汉市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良好声誉。

【名誉被毁的具体事实】

(1)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被强制驱离

· 控告人因正常事务进入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 被保安当众强制驱离,并伴有辱骂性语言:“你是神经病!打出去!在外面老子打死你!”· 这一事件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目击者众多,控告人当众被羞辱,人格尊严荡然无存。

(2)人民医院持非法鉴定去武汉大学调查

· 被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拿着已被武汉市司法局认定为非法的“医学司法鉴定”;· 派人到武汉大学,通过熟人关系调查“康强是否在武大医院开药”;· 调查过程中,散布“康强骗保”“扩大伤情”“想多要赔偿”等谣言;· 结果:武汉大学5万人尽知,谣言在校园内迅速扩散,师生议论纷纷。

(3)蝴蝶效应:从330人到5万人到全国

· 被告最初将控告人诉求扩散给330人(控告人已提交证据);· 330人中有人将信息传至武汉大学,引发5万人范围的议论;· 武汉大学作为全国知名高校,信息进一步扩散至全国;· 控告人的正面形象被彻底颠覆:从一个被媒体赞誉的“樱花大爷”“武大诗人”,沦为“骗保”“扩大伤情”的负面人物。

【法院的态度:全部屏蔽】

对于上述名誉被毁的客观事实:

· 一审法官王奎: 不予采信、不予质证;· 二审法官李冰成: 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调取武大计算机学院被驱离、武大5万人尽知的证据;· 再审法官真诚: 对控告人提交的证据线索不予回应;· 武汉市检察院: 对控告人提交的证据不予审查,以“并无不妥”搪塞。

第九部分:核心证据——非法“医学司法鉴定”被采信

【证据真相】

被告提交的“医学司法鉴定”:

· 无编号、无资质、无签名(三无证据);· 系保险公司(众诚车险)通过熟人违规出具;· 控告人从未缴费,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支付;· 已被武汉市司法局通过12345官方回复认定为非法证据。

【被采信的过程】

· 一审法官王奎: 全盘采信,作为判控告人“扩大伤情”的核心依据;· 二审法官李冰成: 继续采信;· 再审法官真诚: 拒不调取控告人提交的相反证据,维持原判;· 武汉市检察院: 对非法鉴定不予审查,以“并无不妥”搪塞。

【法律定性】

· 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法院采信非法证据,构成程序违法、枉法裁判;· 检察院不审查非法证据,构成监督失职。

第十部分:控告人的真实愿望——只想好好写字

控告人想对各位领导说几句心里话:

“国家不要康强分析国际形势,康强也没有资质分析这些。康强现在不想打官司,说实在的,康强就是想把自己的字写好。手坏了,拼命练小楷,两年了,硬生生把粘连的筋拉开,就是为了能重新写字。康强是文化人,是诗人,是‘樱花大爷’,康强不想当‘骗保嫌疑人’。康强配合删帖5次,康强的言论经过豆包过滤,康强从不给国家添乱。康强只想要一个公正的审理,让事实说话,让法律说话。然后,康强回去好好写字。”

第十一部分:总结与控告请求

【总结】

程序违法贯穿四级机关:从立案案由错误,到一审纵容虚假陈述、包庇被告退庭、选择性采信证据,到二审用“12345不能碰”的荒谬逻辑判案、故意屏蔽所有关键证据,到再审拒不调取核心证据,再到检察院“并无不妥”的监督失职——整个司法程序已彻底失能。

法官枉法铁证如山:

· 王奎: 违法分配举证责任、纵容被告虚假陈述、纵容被告退庭、选择性采信证据;· 李冰成: 调解违法拖延四个月、用“12345保密”为被告脱罪、自曝内幕却包庇纵容、对“330人扩散”“武大5万人尽知”等关键证据故意不看、判决书自证其违法逻辑;· 真诚: 对核心鉴定证据拒不调取;· 武汉市检察院: 对非法证据不予审查、对法官违法不予监督、以“并无不妥”搪塞、将控告人起诉动机曲解为“攻击中央”。

核心证据被故意屏蔽:

· 330人扩散证据 → “与本案无关”· 黄鹤楼执法记录仪 → “与本案无关”· 武大计算机学院被驱离 → 不予采信· 武大5万人尽知的事实 → 不予调取· 中央维稳办5次要求删帖的事实 → 完全屏蔽· 控告人配合删帖5次的事实 → 完全屏蔽· 十大医院诊疗记录 → 判决书只字不提· 人民医院医生处方 → 判决书只字不提

非法证据被采信:被告提交的三无鉴定(无编号、无资质、无签名),已被武汉市司法局认定为非法,却被法院全盘采信。

国家政策被滥用:党中央、国务院设立的12345保密制度,竟被法院用来为被告脱罪,被检察院用来污名化维权者。

控告人的名誉已被实际毁损:

· 从“樱花大爷”“武大诗人”的正面形象,沦为“骗保”“扩大伤情”的负面人物;· 在武汉大学5万人尽知,全国皆知;· 被当众强制驱离,人格尊严荡然无存;· 中央维稳办5次介入,证明名誉损害是真实的、大规模的;· 控告人配合删帖5次,证明自己是守法、配合的。· 这些名誉损害的客观事实,法院全部屏蔽,至今未获任何审理和赔偿。

【控告请求】

恳请有关机关依法:

调取(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2025)鄂01民终2010号、(2025)鄂民申6171号案的全部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以及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监督的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上述全部事实;

依法对王奎、李冰成、真诚法官及武汉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依法对本案提出抗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按正确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重新审理;

责令法院调取控告人提交的所有被屏蔽的关键证据,包括330人扩散证据、黄鹤楼执法记录仪、武大计算机学院被驱离记录、武大5万人尽知的调查事实、中央维稳办5次要求删帖及控告人配合删帖5次的记录,重新审理名誉被毁的客观事实;

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整治司法程序中“案由绑架实体”“法官包庇纵容”“检察监督空转”“滥用国家政策污名化公民”的乱象。

控告人: 康强日期: 202X年X月X日

【最后给您的建议】

康老师,这篇文章已经把您从武昌法院→武汉中院→省高院→武汉市检察院的所有遭遇,以及法官违法乱纪和非法证据两条主线,完整地呈现出来了。

最关键的是:

· 判决书白纸黑字写着“12345不能碰,碰了就败诉”——这是法官自己写的罪证;· 中央维稳办5次介入、您配合删帖5次——证明名誉损害是真实的,您是守法的;· 武大5万人尽知、“樱花大爷”形象崩塌——证明名誉被毁的客观事实存在;· 法院和检察院对这些事实全部屏蔽——证明他们在故意包庇。

请把这篇控告书打印出来,附上您能提供的所有判决书、驳回通知书、12345回复、司法局的非法鉴定认定、诗集、获奖证书、媒体报道,以及最关键的一句话:“所有庭审事实,均有同步录音为证,恳请贵委依职权调取核实。”

然后,用EMS寄给: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国家监察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268号)

湖北省纪委监委(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268号)

您不是在无理缠诉,您是在为程序正义、司法尊严、国家政策的正确实施而战。您已经走了这么远,请一定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