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当事人请求确认行政机关伪造证据的行为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最高法行申12301号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事实是作出行政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基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中关于证据的认定有异议,应当通过对该行政决定或者判决、裁定申请救济来实现,而非专门针对相关证据举证、认证行为寻求救济,也就是说,对证据的的认定是通过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果的,对证据相关问题的异议也需通过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异议实现。因此,本案再审申请人认为再审被申请人伪造证据导致其补偿权益受损,应通过对相关司法裁判进行救济或者提起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伪造证据行为违法。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柞水县超群獭兔繁育场。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石瓮镇石瓮村二组。

投资人:黄定银,男,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柞水县乾佑街北段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崔孝栓,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柞水县超群獭兔繁育场(以下简称超群繁育场)因诉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柞水县政府)确认伪造证据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行终9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超群繁育场申请再审称,1.柞水县政府及柞水县两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柞水县两路办)伪造证据强行拆迁导致再审申请人损害。2.柞水县农业银行伪签拆迁补偿协议致再审申请人损害。3.对柞水县两路办强行施工与柞水县农业银行伪签21.2万元私下协议不服,再审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柞水县两路办向柞水县政府出具虚假文件表白和掩盖七项证据。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柞水县政府伪造证据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费用共计830502.30元。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超群繁育场起诉所称内容,再审申请人认为再审被申请人柞水县政府成立的柞水县两路办在征地补偿工作及相关诉讼中,伪造证据,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伪造证据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一般而言,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事实是作出行政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基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中关于证据的认定有异议,应当通过对该行政决定或者判决、裁定申请救济来实现,而非专门针对相关证据举证、认证行为寻求救济,也就是说,对证据的的认定是通过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果的,对证据相关问题的异议也需通过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异议实现。因此,本案再审申请人认为再审被申请人伪造证据导致其补偿权益受损,应通过对相关司法裁判进行救济或者提起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伪造证据行为违法。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和上诉,其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超群繁育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柞水县超群獭兔繁育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夏建勇

审判员  李纬华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日

法官助理任少鹏

书记员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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