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起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逾6年。他深耕刑事、民事领域,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承办案件超10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占比约70%。他常年担任大型国企及民企法律顾问,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嫌疑人争取有利结果,如蒙X寻衅滋事罪案获缓刑。

执业背景介绍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在南宁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他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典型案件代理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蒙X、韦X等人被劝阻离开后,唐XX、蒙Xx、蒙Xx、蓝xx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一方对峙,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重要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方面,陈俊全指出蒙Xx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相当,均是主犯,依法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其他成功案例
除了蒙X寻衅滋事罪案,陈俊全律师还成功办理了多起刑事案件。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得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得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得缓刑。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执业理念践行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为嫌疑人进行辩护,还是在民事案件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都始终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以专业、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他的努力和付出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也为他在法律行业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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