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迪揭发:写“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人,第二天就被开除了
——康强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名誉纠纷案核心证据调查
一场持续数年的名誉权官司,一
份让康强背上“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罪名的指控,一个在法庭上当众揭发同事的法务代表——这一切的源头,指向一个关键人物:那个起草指控报告的人,在康强提出质疑的第二天,就被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火速开除。
一、法庭上的揭发:田迪说出真相
在武昌法院的庭审现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医患中心的法务代表田迪,当庭说出了一段至关重要的证词:
那个最初起草“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这份报告的人,在康强通过12345热线对医院服务提出疑问的第二天,就被人民医院开除了。
田迪为什么知道得这么清楚?因为事发当天,他就在现场。
当时康强在门诊,对医生说:“你开一块钱的处方就行,我只是需要这个记录。”田迪在旁边问:“要不要我来?”康强说:“你年轻不行,要那个老年人来。”那个“老年人”,就是后来被开除的起草者。
就在那个门诊现场,那个“老年人”对康强说:“你到10家医院看病,这就是骗保。车险受伤后的治疗,只能在一家指定医院,而且三个月后原则上就不开处方了。挫伤就是赔2000块钱的事。”
这段对话,成为后来那份指控报告的思想源头。而写下这份报告的人,在康强通过12345提出质疑的第二天,就被人民医院开除了,从此人间蒸发。
二、被开除的人写的报告,成了指控的全部依据
就是这样一份由“第二天就被开除的人”起草的报告,成了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指控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的全部依据。
这份报告后来被人民医院反复使用:发给12345热线,发给卫健委,发给上级部门,最终在法庭上成为指控康强的核心材料。
可问题是:写这份报告的人,第二天就被开除了。这说明什么?
至少说明,医院内部可能也认为这份报告有问题。如果指控是真实的、有确凿证据的,为什么反而要开除起草者?为什么不让他在后续的诉讼中出庭作证?为什么要让他“人间蒸发”?
唯一的解释是:这份报告站不住脚,医院只能让写报告的人消失,然后把责任推给一个“不存在的人”。
更重要的是,田迪的揭发证明:这份报告最初根本没有经过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讨论。所谓“党委讨论通过”,是后来为了打官司,邀请退休返聘的汪昌杰教授出山时,才补的程序。也就是说,那份指控的核心内容,从头到尾就是那个“第二天就被开除的人”的个人行为,却被医院拿来当成了正式立场,一错再错,直到无法收场。
三、退休返聘的法务代表:“我流了两天眼泪写的”
起草者被开除后,这场官司还要打下去。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年轻人打不了,只能把已经退休的汪昌杰教授请回来。
汪昌杰是武汉大学子弟,比康强大两岁,打了一辈子法律官司。他被返聘回来,代表人民医院出庭应诉。
在私下交流中,汪昌杰对康强说:那份指控后来经过了人民医院党委讨论,他是“流了两天眼泪写的”。
一个资深法律人,明知指控没有证据、明知证据非法,却不得不硬着头皮上法庭。他流泪,是因为无奈,是因为愧疚,还是因为职业生涯晚节不保的痛苦?恐怕只有他自己知道。
而在法庭上,汪昌杰的表现也确实印证了他的“知情”:
· 他当庭承认,人民医院提交的核心证据——门诊监控录音,是非法取得的,侵犯了康强的隐私权;· 他当庭承认,指控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没有任何具体证据,只是“根据趋势判断”;· 他当庭承认,人民医院拿不出一份合法的、完整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指控。
但承认归承认,官司还是要打。因为这是后来党委讨论通过的“决议”,是医院必须坚持的立场。而那个真正该为这一切负责的起草者,早已被开除,不用承担任何后果。
四、证据的“三无两非”:没有任何一项站得住脚
纵观整个案件,人民医院所谓的“证据”和“指控”,在法律层面完全是空中楼阁:
“三无”指控:
· 无事实依据:医院代表当庭承认,指控是“趋势判断”,没有具体证据;· 无医学支撑:康强在武汉十多家医院就诊,协和、省武警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所有专家都开了处方(如扶他林),有的甚至建议住院治疗。夏军、张明明、尹静这些教授都对康强很好,开的都是对症的药。唯一一个“不支持治疗”的医嘱,是病历上那句“回家用开水泡毛巾敷手”,而这恰恰是治疗建议;· 无合法程序:医院所谓的“司法鉴定”,被武汉市司法局认定为“非法”——没有编号、没有资质、没有签名。
“两非”证据:
· 取证非法:门诊监控录音,医院代表当庭自认系非法取得;· 材料非法:从康强“一寸多厚的病历”中抽取一页断章取义,正面是医嘱,反面空白,根本不是完整的诊疗记录。
三无两非,却成了判决的依据。这本身就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讽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未经自然人同意公开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等个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侵权。人民医院非法取得门诊监控录音的行为,已经明确违反了这一规定。
五、中央维稳办五次电话:证明“影响”确实存在
法院判决康强败诉的核心理由是:医院的言论“未向社会公开”,不构成名誉侵权。
然而,一个铁一般的事实直接击穿了这一理由:中央维稳办先后五次给武汉大学维稳办打电话,要求处理康强的网络发帖。
五次电话,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中央维稳办作为国家级机构,绝不会无缘无故介入一件“未向社会公开”的小事。
随后,武汉大学维稳办找到后勤书记,后勤书记找到曹旭华,曹旭华五次打电话给康强,要求他“删帖子”,而且明确说:“不准用康桥,武大要看你老老实实删帖子。”康强前后删了五次。
试问:如果只是“内部沟通”,如果“没有社会影响”,为什么会惊动中央维稳办?为什么武汉大学会层层传导、五次三番要求删帖?
这恰恰证明:人民医院的言论早已扩散,康强的社会评价已经受到实质影响。所谓的“未向社会公开”,只是一个法律上的技术性借口。
六、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该做的都做了,该处理的都处理了,该承认的都承认了
说实话,武汉大学和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在这件事情上,该做的都做了,该处理的都处理了,该承认的都承认了。
· 该处理的都处理了:那个起草指控报告的人,第二天就被开除了。医院没有任何包庇,没有任何拖延,当天就做出了处理决定。· 该承认的都承认了:汪昌杰教授在法庭上当庭承认非法取证、承认没有证据;田迪在法庭上当庭揭发了真相。医院没有隐瞒,没有狡辩,该认的都认了。· 该做的都做了:人民医院党委后来补开了会议,走了程序;武汉大学校长亲自出面过问此事,还通过校友企业家渠道想要调解捞人;在中院调解时,武汉大学是同意调解的,也签了字,是法院最后不同意调解。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人民医院已经承认了违法行为(非法取证),也承认了没有证据支撑指控,主观过错层面已经自认。唯一有争议的损害结果,也被中央维稳办的介入所证明。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已经做到了一个单位能做的全部:承认错误、开除责任人、配合调解。他们没有任何责任了。
七、责任在谁?
那么,责任到底在谁?
第一,法院系统要负主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医院主张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应该由人民医院举证。可人民医院当庭承认没有证据,法院却反过来要求康强自证清白——这在法律上是完全错误的。
更严重的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人民医院用非法取得的录音、断章取义的病历、不存在的“司法鉴定”来指控康强,如果这些材料构成“伪造证据”,就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问题。
法院系统内部那套“97%驳回率”的考核指标,以及高院与众诚车险的所谓“战略合作协议”,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法院必须认错,必须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必须把排除非法证据作为第一要务。
第二,武昌区卫生局要承担领导责任。
他们把那份由“被开除的人”起草的指控,伪装成12345回复发给康强个人。12345已经明确表态:以后涉及名誉侵权的内容要慎重,不能随便转述、随便回复。你回复之前,至少要去司法鉴定中心核实一下有没有这回事吧?那不是司法鉴定,是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归你卫生局管,你就要负责。该处分的处分,该降职的降职,该撤职的撤职。
第三,众诚车险责任还没尽到位。
他们补偿了3000块钱,有点诚意,但远远不够。康强的艺术财产损失——那个写了一个“福”字就值55000的毛笔字功底——被这场纠纷耽误了。还有医疗费、精神损害、每周一次开扶他林的挂号费和交通费,这些都应该赔。众诚车险在银监委面前说“没做”,在积玉桥派出所说“是法院安排做的”,对康强又说“做了,就是不赔”——这种三副面孔的态度,必须追究。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举证责任分配错了。
名誉权侵权诉讼中,被告如果主张其言论有事实依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法院均认为被告需就自己的言论存在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医院主张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他们就必须拿出证据。他们拿不出来,法院就应该判决他们败诉。可现实是,法院反过来让康强自证清白——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是完全错误的。
八、结语:一个被开除的人,一份无法撤回的指控
今天,那个最初起草指控的人早已被开除,人间蒸发。他永远不会想到,他的一纸报告,竟然引发了一场持续数年的诉讼,让一个66岁的老人背上了“骗保”“扩大伤情”的罪名,甚至可能面临“诈骗国家财产”的指控——按照某些说法,骗医保3万就可以判三年。
可事实是:继续治疗是法院判的,是众诚车险、司机、租赁公司三方同意的;挂号费是实际发生的;写毛笔字拉开粘连的筋脉是撕心裂肺的疼痛;十多家医院的专家都开了处方。
唯独人民医院,拿着一份由“第二天就被开除的人”起草的文件,一场非法取得的录音,一页断章取义的病历,指控康强“多要赔偿”。
田迪在法庭上揭发了真相。汪昌杰流着眼泪打完了官司。那个起草者永远消失了。
而康强,还在等一个说法。
法院系统必须认错,必须撤销原判,必须把排除非法证据作为第一要务。武昌区卫生局必须有人担责。众诚车险必须把该赔的赔够。
武汉大学和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该做的都做了,该处理的都处理了,该承认的都承认了。他们没有责任了。
(根据康强先生提供的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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