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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先生与李女士于1971年再婚,双方各自带有子女。当时,赵先生的两个儿子(赵某1、赵某2)及李女士的三个女儿(李某1、李某2、李某3)均未成年,共同生活成长。

1986年,赵先生与李女士以成本价购买一号房屋,使用了赵先生41年、李女士33年工龄。1994年,房屋登记在赵先生名下。

赵先生2008年去世,未留遗嘱。李女士2013年在律师事务所见证下,订立打印遗嘱,明确表示:其对一号房屋享有的全部份额,由二女儿李某2继承。

2022年李女士去世后,李某2起诉,要求继承房屋,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赵先生的小儿子赵某2(化名)强烈反对,主张:

房屋使用赵先生婚前工龄,该部分属其个人财产;

李女士的三个女儿与赵先生无血缘关系,不构成法定继承人;

打印遗嘱形式不合法,应属无效;

自己作为继子对李女士尽了赡养义务,应参与继承。

其余当事人均同意李某2的诉求。

二、裁判结果

✅ 一号房屋由李某2(二女儿)继承;

✅ 遗嘱有效,李女士份额由其一人继承;

✅ 赵某2等五人各获15万元折价款;

✅ 赵某2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房改房使用工龄 = 夫妻共同财产

虽使用赵先生婚前工龄,但工龄优惠本质是工资补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 整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2. 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成立

双方再婚时子女均未成年,长期共同生活;

→ 形成扶养关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 打印遗嘱经律师见证,形式合法有效

有两名律师作为代书人+见证人;

立遗嘱人亲笔签名+捺印;

律师出具《见证书》,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实地核查;

对方质疑但拒不做笔迹鉴定;

→ 遗嘱真实有效,李女士份额按其意愿由二女儿继承。

4. 父亲遗产按法定继承均分

赵先生未留遗嘱,其50%份额由6名继承人(配偶+5子女)均分,每人约8.33%;

配偶李女士去世后,其继承的8.33%转由其继承人(即按遗嘱归二女儿);

→ 二女儿最终获得50% + 8.33% = 58.33%以上权益,足以主张房屋所有权并补偿他人。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提前固定遗嘱证据链:选择律师事务所全程见证+双律师署名+现场录像(如有),极大提升证明力;

主动释明继子女法律地位:用“共同生活+未成年”事实锁定法定继承权;

精准反驳“工龄属个人财产”误区:援引最高法关于房改房的司法观点;

利用对方“不申请鉴定”的程序失权:在质疑签名真实性却拒鉴定时,法院可推定真实。

重要提醒:

⚠️ 打印遗嘱必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参与+签名+日期;

⚠️ 继父母子女若形成扶养关系,享有完全继承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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