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哥哥身份工作35年后,男子谢某退休并领取了1年养老金。养老金被停发后,公司建议其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此后,他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35年劳动关系。
3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一审判决确认谢某与涉事公司自1986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后,二审法院于今年1月下旬改判涉事公司与谢某自1995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表示,劳动法施行前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尽管谢某冒用他人名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阻却双方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因此认定双方在1995年1月至2021年9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男子冒用哥哥身份工作35年
一审法院认定,1986年6月,谢某甲经体检、审批等程序后,被原石嘴山某局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同年10月经石嘴山市劳动局盖章同意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谢某与谢某甲系兄弟关系,1986年10月9日至2021年9月,谢某冒用哥哥谢某甲的身份,到原石嘴山某局工作,先后在原石嘴山某局某队等从事相关工作,其间单位向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1988年1月、2005年11月、2006年2月,谢某冒用谢某甲的身份与原石嘴山某局、某煤业集团某分公司等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至2021年8月办理内退后,2021年9月30日,谢某以谢某甲身份正式退休并领取养老金至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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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查明,1986年7月,谢某甲因多次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3年。2007年1月,谢某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2年9月,谢某因养老金被停发,以谢某甲的身份数次到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信访要求恢复发放养老金。2023年4月3日和2024年12月5日,信访答复均建议其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后谢某申请劳动仲裁,2025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谢某的仲裁请求。谢某遂于2025年9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某能源公司自1986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另有生效判决查明,2008年12月,原石嘴山某局变更为某煤业集团某分公司,2019年5月又变更为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
一审判决:存在35年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本案仲裁时效因谢某向某分公司主张权利而中断,谢某最后一次向公司信访时间为2024年12月,故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从2024年12月重新开始起算,本案仲裁时效尚未经过。
法院还认为,谢某冒用他人身份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缴纳社保的,不能阻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谢某与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某能源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认定标准。谢某提交了证据,且某分公司对谢某冒用谢某甲身份一直在其单位工作不表异议,能够确认谢某自1986年10月9日至2021年9月期间在某分公司工作的事实,但谢某不能同时与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某能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实际上与谢某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为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
关于1995年1月1日以前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1995年之前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受当时的法律法规调整。根据当时的政策及相关规定,需综合是否系国营用人单位正式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建立档案、支付工资等因素,评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谢某冒用谢某甲的身份属于正式工、又有合同关系及职工档案,也领取工资,能够确认其与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在1995年之前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谢某与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自1986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改判:存在26年9个月劳动关系
因不服一审判决,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2022年9月1日、9月7日、2023年4月3日、2024年12月5日,谢某以谢某甲名义信访,要求恢复发放养老保险金。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施行前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由当时的用工政策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因此,对谢某要求确认1986年10月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与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法院不予审理。
关于1995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法院认为,谢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谢某顶替谢某甲在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工作至2021年9月30日退休。虽然谢某在工作期间冒用谢某甲的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阻却其与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谢某在工作中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其工作内容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尽管谢某冒用谢某甲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谢某本人作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者的客观事实。因此,可以认定自1995年1月至2021年9月谢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也认为,本案仲裁时效因谢某向某分公司主张权利而中断,谢某最后一次向某分公司信访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仲裁时效从2024年12月5日重新开始起算。谢某于2025年8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据此,今年1月21日,石嘴山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与谢某自1995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许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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