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虚拟货币处置(huaancz.com)报道,2025 年 11 月 25 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上海高院指导,上海二中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第四期 “至正・理论实务同行” 刑事审判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本次研讨会聚焦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核心议题,通过“理论实务 2+2” 与谈形式,结合典型司法案例,围绕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主观明知认定、洗钱行为类型及既遂标准、非法经营犯罪界定三大关键问题展开深度研讨,并形成倾向性司法意见,为司法实践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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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 “主观明知” 的认定上,研讨会明确,《刑法修正案(十一)》虽删除洗钱罪条文中 “明知” 表述,但并未降低主观要素证明标准,主观明知仍是洗钱罪必备要件,要求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象为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仅感知交易异常,不足以推定明知资金来源于特定上游犯罪,需结合证据印证或可反驳的事实推定综合判断。其中自洗钱的主观明知无需特别证明,他洗钱仅认可 “知道或应当知道” 标准,排除 “可能知道”,同时需保障行为人辩解、反证的权利,防止客观归罪。若无法推定明知系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却能认定为一般犯罪所得的,可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针对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行为类型及既遂标准,研讨会厘清了司法实践中的边界争议,明确此类行为并非 “跨境转移资产”,而是《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解释》中规定的通过 “虚拟资产” 交易转移、转换犯罪所得的洗钱类型。洗钱罪的本质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该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将赃款兑换为虚拟货币,完成链下资产向链上虚拟资产的形态转换时,即构成洗钱犯罪既遂,无需完成向法定货币的转换,也不以物理跨境、脱离司法管辖为认定标准。

在涉虚拟货币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方面,研讨会明确需严格区分个人交易与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需满足常业性、营利性特征,个人单纯持币、炒币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犯罪。若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绕开国家外汇监管,为他人提供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服务,且从中赚取手续费或汇率差的,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帮助的,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同时,审理中需综合考量行为发生地、主观认知等,区隔境内违法交易与境外合法经营行为。

此次研讨会还强调,审理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需兼顾国家金融安全与司法谦抑性,精准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从严打击相关犯罪的同时,避免不当扩大打击范围,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