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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莫某等人在某酒吧喝酒,在出包厢上厕所时与被害人覃某、滕某发生争吵。莫某跑回包厢从其携带的书包里拿出一把牛角刀,并手持打开的牛角刀与覃某、滕某继续争吵,此时同在包厢的同案人杨某、韦某、何某、肖某、黄某(均另案处理)等听到争吵后一起从包厢出来查看情况。黄某在劝解莫某的过程中因害怕事情闹大,将莫某手中的牛角刀拿走并折叠放入自己的裤子口袋,之后莫某、杨某、韦某、黄某、何某、肖某等与同覃某、滕某同一包厢出来的人争吵并发生冲突,双方互相厮打。在互殴中黄某拿出收在裤子口袋的牛角刀,并持牛角刀将被害人滕某腹部捅伤,杨某持卡齿刀将覃某左大腿捅伤,何某、韦某、肖某持酒瓶砸向从对方包厢出来的人,莫某用拳头殴打对方,冲突结束后黄某、杨某、莫某、韦某、何某、肖某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滕某因上腹部被单刃尖刀捅刺致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覃某等其他三人的受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后莫某、黄某、杨某等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那么,本案中,被告人莫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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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则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身体权,客观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其次,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人莫某与被害人覃某等人因上厕所问题发生口角,后莫某又手持打开的牛角刀与覃某等人争吵,经人劝解并拿走牛角刀后仍未停止争吵,反而因为覃某等人的口头辱骂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进而引起双方多人互殴,殴打对象明确,即对方包厢的人。在双方的互殴过程中,滕某被黄某使用莫某携带的牛角刀捅伤致死,覃某等其他三人受轻微伤。莫某虽辩解其拿出打开的牛角刀并挥舞是为了吓退对方,但其应当能认识到该凶器可能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牛角刀被人拿走不受自己控制的情况下,仍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引发互殴,放任了伤害结果的发生。故莫某的行为既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客观表现,亦不符合随意殴打他人这一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莫某及同案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互殴,主观上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尉氏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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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本案发生在娱乐公共场所,起因是双方偶发口角,没有蓄谋的表现,进而演变成双方斗殴,造成人员伤亡,影响了公共安全秩序。犯罪行为表现较为贴近一般人认知的偶然性事件引发的公共秩序混乱及侵害人身财产安全,像似构成寻衅滋事罪。然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法益侧重点不同,公共秩序是否受到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是区分两者的关键,但并不是公共秩序受到侵害就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但前提是该犯罪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才能依照想象竞合从重处罚的裁判要求。因此,对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辨析,是区分两罪及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

1.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及特征

在违法性层面上,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为随意殴打、任意毁坏、起哄闹事等,表现出行为针对的犯罪对象具有任意性,侵犯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利益,且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要求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说明严重的危害结果是构成该罪的要件之一。

在主观要件层面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指出寻衅滋事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主观目的也表明该罪的特征,成为区分该罪与彼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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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伤事罪的犯罪构成与特征

由于故意伤害类型较多,本文将以本案为例,着重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区分进行讨论。

其一,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对伤害结果具有认知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他人身体机能健全的法益,不包含财产内容,而寻衅滋事罪保护不特定对象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公共秩序的正常状态。公共秩序受侵害应当根据时间、地点、人群等因素综合分析。本案中,事件发生在某酒吧公共娱乐场所,但时间是凌晨1点,当时人流量较少,斗殴场地仅限于室内走廊,双方使用的凶器主要有莫某自身携带的牛角刀、各自包厢的酒瓶、扫把等。事件从发生到结束,至公安人员到达现场总共2个多小时,大部分时间处于对峙状态,激烈的互殴时间较短。再从犯罪对象分析,双方因口角引发冲突,具有为各自一方出头,共同对抗的动机,斗殴对象仅限双方。因此,综合全案分析,本次爆发的冲突对周围公共秩序及公共环境下人财物的影响较少,暴力行为犯罪对象具有针对性,伤害也局限在双方。本案对公共秩序的侵害程度较轻,不符合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其二,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适用想象竞合从重处罚的前提,寻衅激事罪最高法定刑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最高法定刑是死刑。但适用从重处罚的前提是定罪的准确性,不可片面地寻求量刑合理而忽视犯罪行为本身的准确定性。通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较为完整地还原案发经过,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宜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本案不适用想象竞合从重处罚的原则,而是在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上考量量刑,并不包含寻衅滋事损害公共利益的范畴。【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尉氏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尉氏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尉氏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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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尉氏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