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
春风送暖,法治护航。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聚焦民生消费热点与新型消费场景,通过以案释法、以法明理,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维权、经营者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有序的消费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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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10斤牛腩肉,收货时发现包裹里只有20多克根本不是肉的东西,和商品描述严重不符。他马上申请退款并向平台投诉,但协商没能解决,于是把商家和平台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商家退一赔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商家在销售牛腩肉时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发货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平台方在接到投诉后已及时下架商品并处理纠纷,尽到了平台管理责任,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按商品价款三倍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本案中货款129.28元的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法院遂判决:解除双方网络买卖合同,被告限期赔偿原告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官说法
在网络消费过程中,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示如下:
1.注重保存消费凭证
交易全程留存下单记录、商品截图、聊天记录、快递包裹、实物照片/视频等证据,遭遇侵权时,完整证据是维权的关键。
2.牢记“退一赔三”法定标准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价款三倍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保底赔偿,这是消费者维权的核心法律依据。
3.厘清电商平台责任边界
电商平台仅在明知、应知商家侵权,或未履行资质审核、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已及时处置违规商家的,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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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案情简介
陈某在濮阳经营早餐店,制作油条、油饼时长期违规添加含铝泡打粉。经检测,油条铝残留505mg/kg,油饼597mg/kg,严重超标,足以损害人体健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不是儿戏。消费者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15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期数丨2550
供稿丨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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