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宿迁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对于激发消费活力、保障民生福祉、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裁判具有规范指引和价值导向功能,现选取全市法院5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权。
目录
1.培训机构教学环境变化导致学员合同权益减损,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原经营者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3.商家公开消费者就餐监控影像并针对消费者发表贬损性言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4.冒用跨境电商订单物流信息,销售不符合国内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5.消费者网购的羊毛衫面料与商家宣传不符的,应认定商家构成消费欺诈
01
培训机构教学环境变化导致学员合同权益减损,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周某某与某跆拳道馆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约定培训期限6年,培训地点为某山庄。合同履行过程中,某跆拳道馆多次搬迁,变更培训地点,最后迁入的培训地点距离周某某住所较远且场所环境不佳。周某某遂以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返还培训费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与某跆拳道馆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某跆拳道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变更经营场所,给周某某参训造成不便,导致培训效果和体验感显著降低,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解除情形。周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营者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该行为导致了消费者合同权益的减损,超出了消费者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预期,故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返还相应费用。消费者在遭遇经营者“场地缩水、频繁搬家”情况时,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经营者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合同主要义务条款。
02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原经营者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某美发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周某。徐某某在该美发店充值10000元。5个月后,周某将美发店转让给第三人,并约定由第三人承担所有外债。第三人受让美发店后,因经营不善,停止营业。徐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退回充值余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系预付款收款方,周某与徐某某之间成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虽然涉案店铺已由周某转让给第三人,并约定债务由第三人承担,但该约定未经徐某某同意,对徐某某不发生效力。现因美发店停业,徐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周某应承担不能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成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后,经营店铺发生转让,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与受让人约定未履行债务由受让人承担的,该约定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原经营者仍应承担合同履行义务或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
03
商家公开消费者就餐监控影像并针对消费者发表贬损性言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某在某团购平台购买消费券后到张某某经营的餐厅就餐,就餐后在团购平台给出差评。张某某因与王某某就差评事宜协商未果,即用其粉丝数量1.3万人的某社交平台账号对差评事宜进行直播。张某某在直播中播放王某某的就餐监控影像,并对影像中王某某发表带有贬损性质评论,该场直播观看人数约800人。王某某知晓后,在网络平台又进行回应。双方的争论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和评论,其中本地用户居多,部分网友对王某某作出负面评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对消费感受进行点评,是其享有的权利,商家亦有权利对此进行回应与解释。但双方的行为均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张某某公开他人影像及活动细节,侵犯了王某某隐私权、肖像权。张某某在直播中公开发表针对王某某的贬损性语言,侵害了王某某的人格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由张某某当庭向王某某道歉并支付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消费者的正当评价权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商家面对消费争议时,以公开监控、网络直播、侮辱贬损等方式进行“反击”,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04
冒用跨境电商订单物流信息,销售不符合国内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应承担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陈某在甲公司线上商城购买某保健品,该商品产地为境外。陈某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包装无中文标签,商品主要成分为不符合国内食品安全标准的β-NMN等。另,本案商品在线上商城显示的订单、价款与物流信息均与保税仓出仓订单信息不相符。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虽自保税仓“保税进口”发货,但保税仓出仓订单并非本案交易订单,应当认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再次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且添加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分,故法院判决支持陈某要求甲公司承担商品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无中文标签及与国内食品标准存在差异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经营者二次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行为,目的在于规避国内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05
消费者网购的羊毛衫面料与商家宣传不符的,应认定商家构成消费欺诈
基本案情
肖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纯羊毛针织开衫,商家宣传出售的商品面料为100%羊毛。肖某收货后对商品面料存疑,即对购买的羊毛针织开衫的面料委托检测。经检测,案涉羊毛针织开衫除羊毛外,还含有锦纶、氨纶等非羊毛成分。肖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经营者,面向消费者宣传涉案商品面料为100%羊毛,但经检测涉案商品还含有锦纶等其他成分,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应向肖某返还商品货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网络购物中,经营者同样负有如实、详尽披露商品信息的法定义务。如经营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核心属性产生错误认知的,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文字:民一庭
校编:陈雅君
审核:吴振环、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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