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预付式消费因其便捷、优惠等特点,已融入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美容美发、学车考证等诸多日常生活场景。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商家按约提供相应服务或商品,本应是互利共赢的消费模式,但实践中,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纠纷并不罕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醒,不论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诚信是经营之本,市场主体要恪守合同约定,诚信履约,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或突然加价甚至失联跑路逃避经营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擦亮双眼、理性预付,在选择商家时需提前核查经营资质、信誉口碑等,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退费规则及违约责任等,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商家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双方都应该自觉为营建和谐美好的消费市场添砖加瓦,让预付式消费真正便利生活、惠及群众。
学考驾照遇糟心事,法院判决解除服务合同退还相应学费
张某与某驾培公司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报考类型、培训费用、退费核算等内容。张某按约定支付培训费3680元及押金300元。在张某备考科目二期间,驾培公司通知其练车时间仅限晚上,并将考试地点安排在外地。张某对此提出异议,驾培公司要求增收费用,双方沟通未果。此时,张某已接受了驾培公司提供的参考报名、软件学习及三次赴外地考试的服务,科目一已通过考试,科目二也已参加6节教学,但尚未考试,也未收到任何书面资料。不久后,驾培公司私自变更经营场所与联系方式,张某无法正常接受培训,向法院起诉,要求驾培公司退费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驾培公司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学车时间和考试地点的情况下,限制消费者白天约课学车并要求增收本地考试费用,超出消费者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且因自身原因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联系方式,导致消费者难以实现就近接受服务的合同目的。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服务合同、某驾培公司返还张某剩余学费3000元。
法院提醒,培训时间、地点的便捷性,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具有重要影响。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应与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时间、地点等关键内容,避免口头约定。若培训机构实质降低服务质量、单方变更合同主要内容,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致使消费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有权拒绝该变更安排,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退还相应费用。
教育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股东应向消费者清退剩余课时费
朱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朱某孩子提供早托课程60课时,单价224元。朱某支付总费用13440元并接受34课时服务后,该公司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朱某向法院诉请公司股东吴某、张某退还剩余26课时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教育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应依法清算并退还费用。公司股东吴某、张某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却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吴某、张某向朱某退还剩余课时费5824元。
法院提醒,公司注销是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并非经营者逃避债务、免除责任的手段。公司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导致债权人损失的,应对公司所负消费者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消费者遇商家失联、停业、闭店等试图以“店铺已注销”逃避责任的,应妥善保存合同、付款记录、课程记录等证据,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或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合法维权。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吴灵珊
通讯员: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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