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夏瑾

在即将到来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文化和旅游部新修订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正式落地施行。施行16年的2010年版《办法》将同日废止。据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解读,此次修订直击旅游维权痛点,在投诉效率、管辖便利性和监管力度上作出重大调整,为游客送上维权“护身符”,同时也给旅行社的合规经营戴上“紧箍咒”。

维权“门槛”降低:2天定夺,3地可选

对于广大游客而言,新《办法》带来的最直观改变是“快”和“近”。

根据新《办法》,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的时限,由过去的5个工作日大幅压缩至2个工作日。这意味着游客的诉求将得到前所未有的快速响应,无需再陷入漫长的等待。

同时,针对长期以来困扰游客的“投诉无门”或多地“踢皮球”现象,新《办法》明确了“三地管辖”原则。今后,游客既可以选择向旅行社住所地投诉,也可以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旅游纠纷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机构投诉。当多个机构都有管辖权时,遵循“由最先收到投诉的机构管辖”的原则。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一规定极大便利了游客,特别是对于线上报名、异地出游的复杂情况,游客在家门口就能维护自身权益,维权成本显著降低。

救济渠道“做实”:明确动用质保金情形

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游客的救济保障。

针对游客最为担心的旅行社“甩团”问题,新《办法》第二十四条清晰列出了文旅部门可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或垫付的三种具体情形:一是旅行社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造成游客预交费用损失;二是旅行社违法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游客滞留而产生必要合理费用;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规定为游客挽回经济损失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让游客在遭遇极端情况时,能够看到拿回“真金白银”的希望。

行业监管“加码”:花钱不能“买”免罚

新《办法》在为游客维权“提速”的同时,也给旅游经营者戴上了“紧箍咒”。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强调,本次修订最具威慑力的变化之一,在于严格区分了民事纠纷调解与行政违法行为查处。

新《办法》第四条明确,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一旦发现旅游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投诉处理机构必须依法处理:该处罚的处罚,该移送的移送。这意味着,以往试图通过赔偿游客来“私了”、逃避行政处罚的路子被彻底堵死。未来,一次投诉可能同时引发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违法成本大幅提升。

此外,新《办法》首次明确,若被投诉人拒不配合投诉处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文旅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信用管理措施。这意味着,不配合调解不仅影响声誉,更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准入、招投标和融资等长远发展。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认为,新《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旅游投诉处理机制从“行政主导”向“高效服务”与“协同治理”的深刻转型。对于游客而言,它是更便捷、更有力的维权“加速器”;对于旅行社而言,它则是倒逼其提升服务质量、严守合规底线的“加压阀”。在更高效的市场监督下,唯有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