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节目以每两周一期的频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栏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体平台同步推送,欢迎关注。
第三十七期
让我们一起来关注
《私车营运 保险全赔?》
网约车,已经成为我们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一些司机为了减少保险费用,更是用私家车跑起了网约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家庭自用”的网约车出险,保险公司会理赔吗?今天这起案件,就从一起常见的交通事故开始,后续的理赔纠纷,却从区法院打到了省高院,过程更是一波三折。
小志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出行
经过一家医院门口时
前方一辆临时停靠的小轿车
后车门突然打开
小志来不及躲避
连人带车狠狠摔了出去
突如其来的意外
导致小志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
右膝半月板撕裂
事故发生后
经交警认定
轿车司机和开门的乘客负事故同等责任
意外受伤的小志无责
事故责任清晰
经过手术和长时间的治疗、康复
小志共花费数万元医疗费用
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志将司机、车主、乘客
以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
详细核定了小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
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
赔偿小志各项损失合计23.1万余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
保险公司第一时间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之后
维持原判
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
增加危险程度
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能否免责呢?
一审、二审均败诉后
保险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进入了再审审理阶段
用家庭自用车跑网约车
是否构成了法律规定的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福建高院再审聚焦于一个核心法律问题:
如何界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福建高院审理认为
法律直接规定的免责事由
与保险公司是否就该类免责条款
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无关
因此
二审法院以“免责条款未明确提示”为由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适用法律错误
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判决:
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改判保险公司
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志约17.9万元
这起乘客开车门导致的意外事故
经过一波三折的判决
最终以保险公司的商业险免责告终
- 大家谈 -
问:本案中再审判决的核心是,以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因此情况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法免赔。请问王副庭长,法律为何规定保险公司在上述情况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一般考虑哪些具体因素?
答:商业保险聚合公众资金,实现风险社会化分担。因此保费是基于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综合危险发生率、经营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依据最大诚信与对价平衡原则确定。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对价平衡的基础即被打破,此时仍要求保险公司按原保费承担超额风险,将影响保险经营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因此,保险法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若被保险人怠于履行该项义务,保险公司对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有权拒赔。
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将保险标的用途、使用范围、所处环境、结构改装、管理使用者的变化及危险程度增加的持续时间等因素作为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的重要考量。
问:在该案例中,为什么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三者险部分拒赔,却应在交强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答:因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不同。商业三者险遵循自愿投保、风险定价原则。而交强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购买的保险,其设立初衷并非追求商业营利,而是以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的基本人身、财产权益为核心目的,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和法定强制性。因此,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保险公司均应按照交强险的法定责任限额,对第三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付责任,以实现交强险的法定托底功能。
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有限,在此提醒各位车主,如果将私家车用于网约车营运,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重新评估风险、核定费率,避免因未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无法获得商业保险赔偿。
问:本案中,小志的损失金额达2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7.9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予赔付,小志的其余损失金额应由谁承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若机动车一方负有责任且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仍有不足或商业险不予理赔的,由侵权人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后,其余的损失本应由案涉车辆的司机及乘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各承担50%的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处分自己权利。本案诉讼过程中,小志明确表示其已经与司机、乘客就赔偿金协商一致,且履行完毕,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外,不再向该两人主张权利,故法院对此予以照准。
问:在本案中,路人小志正常行驶遭遇无妄之灾,赔偿也是一波三折。请教陈副主任,如果我们在路上遭遇交通意外,在法律上要采取怎样的做法,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答:如今,随着私家车保有量持续攀升,道路上车辆密集,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如果在路上遭遇交通意外,当事人应及时报警,保留相关证据:现场照片、行车记录等;如有受伤,需及时就医并保存病历及相关医疗资料,为后续维权和保险理赔提供依据。随后,应积极配合交警调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厘清各方过错。在此基础上,可以在交警主持下,与保险公司、侵权人协商调解。
要提醒大家,在与保险公司、侵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前,务必全面、清晰地理解协议的每一项内容,确保系在完全符合自己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签署调解协议。若协商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向保险公司和侵权人索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更多体现在保险合同条款之中。请教詹委员,市民在购买保险时,特别是目前互联网投保愈发普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如何让投保人明确知悉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免责的?保险公司如何更准确,更明晰地把免责条款告知被保险人?您的建议是什么?
答: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当前,线上线下投保渠道愈发多元化,为了避免和减少保险纠纷发生,建议保险公司针对不同渠道签订的保险,定制类型化保险免责条款提示说明标准。
对已作加粗加黑标识的《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文件中显性免责条款,应加强对投保人的通俗化解读。如使用动画、图表等非专业语言形式,对条款的核心内容、适用场景及法律后果进行解释,让市民看得清、听得懂;对一些散于“释义”“投保人义务”等合同非核心部分的隐性免责条款,要加强主动性说明,如结合具体情境和典型案例,进行单独的弹窗提示和非照本宣科式的明确说明,避免“藏款免责”情况发生,让市民算得明、信得过。
问:本案暴露了“私家车营运”与“保险保障”之间的矛盾。请教詹委员,从保护公共安全和第三方权益的角度来看,就网约车运营方面,您认为应该如何构建更有效的风险防范和保障体系?
答:当前,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的情况较为普遍,在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安全风险:例如车辆安全性能缺乏保障、驾驶员资质和安全意识不足、车辆用途改变导致保险理赔纠纷等。
为保护公共安全和第三方权益,我认为要加强网约车安全运营宣传教育,规范网约车运营管理,坚持协同治理理念,加快构建“政府监管+平台履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全链条保障体系,从准入与审核、监控与预警、保障与救济等层面,加以有效规范,实现前端精准防控、中端实时干预、后端兜底保障、全程阳光运行的闭环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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