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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

而是通过合作的旅行社

为消费者提供境外游和代办签证服务,

是否合法可行?

若服务期间,

该无资质公司突然注销,

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境外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王先生通过社交平台在一家微店浏览到“趣游新西兰”的境外游产品。出于对出行安全的考虑,他特意向客服询问签证办理的具体方式,对方表示可以代办签证。沟通中,王先生询问“是自己办还是找别的旅行社”,对方明确答复“我们自己是旅行社,您放心”。得到肯定答复后,王先生彻底打消了顾虑,当即下单购买了“趣游新西兰·八月南岛9日游”产品,并向经营者a公司支付行程费19800元及签证费3400元。

然而,在后续签证材料准备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王先生经查询才发现,a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境外游和代办签证等服务,也没有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

更令王先生意外的是,就在双方争议期间,a公司竟火速办理了注销登记。王先生无奈之下,将a公司的唯一股东某广告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王先生认为,a公司曾明确表示自己是旅行社,实际却并无相应资质和经营内容,系采用欺骗方式误导其付款,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某广告公司辩称,a公司原提供的旅游产品是与旅行社合作的,其仅提供旅行行程策划及签证代办咨询服务,从未以“旅行社”名义开展业务,其微店页面产品介绍里也从未出现“旅行社”三个字,不存在欺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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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人民法院裁判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不具备境外游和代办签证资质,却在与王先生沟通时谎称自己为“旅行社”并承诺代办签证,该行为属于对自身核心资质的虚假陈述,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其产品的决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即便a公司辩称其是通过合作的旅行社提供境外游和代办签证的服务,但其未能提供合作合同等证据佐证,甚至无法明确合作旅行社的具体名称,故人民法院对其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同时,a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快速注销,其唯一股东某广告公司继续经营原微店,且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广告公司返还王先生行程费19800元、代办签证费34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

某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某广告公司一次性给付王先生6万元并当庭履行,双方就此再无其他争议。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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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英

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随着线上消费场景不断拓展,各类旅游、代办服务通过社交平台、线上店铺便捷触达消费者。但与此同时,无资质经营、虚假宣传、冒充正规机构误导消费等问题也随之出现。一些经营者试图隐瞒自身不具备相关经营许可的事实,以虚假身份、不实承诺诱导消费者付费,甚至在纠纷发生后通过注销公司恶意逃责,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明确了此类消费欺诈的法律责任,具有鲜明的普法警示意义。

一、虚构资质构成欺诈,适用“退一赔三”

诚信是企业经营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不具备境外游和签证代办资质,不仅未如实告知自身资质情况,反而向消费者谎称“我们自己就是旅行社”,该行为属于对自身核心资质的虚假陈述,显然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司法裁判通过传递出“违法必追责、欺诈必严惩”的明确导向,旨在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防线,引导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

二、注销公司并非逃债之策,股东仍须依法担责

实践中,部分经营者企图通过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对此,法律已作出明确且严格的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a公司在纠纷发生后迅速注销,其唯一股东某广告公司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此提醒经营者:公司注销绝非“金蝉脱壳”的捷径,更不意味着债务免除,即使公司注销,消费者仍可依法向恶意注销的股东主张权利。唯有诚信经营、依法履约,才是真正可持续的财富通路。

三、审慎核验资质,依法理性维权

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提醒广大消费者:线上大额消费,特别是购买境外游等特许经营服务时,务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应主动核查经营者资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文旅部门平台查询核验经营者资质和许可信息;其次,对宣称具有资质却无法提供许可证编号、合同条款模糊、退改政策严苛的商家,要保持警惕;最后,注意留存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合同文件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守好消费安全底线,擦亮双眼理性选择,才能真正避开消费陷阱,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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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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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戴小清

责任编辑:王英鸽、孙玉潇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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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