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消费者权益保护话题再度成为关注焦点。 近日,定州网友薛先生向纵览新闻记者反映,当地一家餐饮店长期在自助取餐区进行直播,顾客就餐过程中屡屡“被入镜”,引发对个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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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一自助餐饮店在店内进行直播。网友供图

店里只有一个取餐区,怎么保证不拍到我?

薛先生是这家餐饮店的常客。据他介绍,近两个月来,店家每天在唯一取餐区架设手机支架进行直播,每天两场,顾客取餐必然入镜。“在AI技术发展迅速的当下,我很担心个人肖像被滥用,甚至引发隐私泄露。”薛先生说。

发现问题后,薛先生多次与店内直播人员沟通,要求调整镜头方位,均遭拒绝。无奈之下,他通过12345热线投诉,希望监管部门介入。

当地监管部门调查后回应称,该店直播机位为固定机位,已与负责人沟通,对方承诺在直播位置设置提示,并确保镜头不涉及顾客。

事实上,餐饮场所直播侵犯消费者隐私并非个例,全国多地均有类似纠纷见诸报道。据光明网报道,苏州一火锅店因直播顾客用餐画面,被法院判决向顾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武汉一商家探店视频拍到顾客,顾客起诉了短视频平台,经法院调解顾客获得赔偿;深圳新闻网报道,上海一位消费者在杨浦区某餐饮店就餐被直播,最终该店终止直播行为并对消费者进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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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餐饮店在视频平台的直播画面。网友供图

直播引流既要保护公众权益,也要留出空间

针对薛先生的遭遇,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表示,该店在未征得顾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存在多重侵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商家在店内直播时拍摄顾客画面,已涉嫌违反上述规定。

陈红进一步分析,直播过程中可能暴露顾客用餐、交谈等私密活动,若画面未经处理直接对外传播,还可能构成对顾客隐私权的侵害。即便商家在店内设置了“本店正在直播”的提示牌,也不能作为免责依据。“顾客进店消费,不等于同意自己被直播,更不等于同意将肖像用于商业用途。”陈红解释,个人同意应当明确、具体,商家若需使用顾客肖像进行宣传或引流,必须获得顾客本人的明确授权。

针对直播侵权这一新兴问题,陈红表示,当前相关治理仍处于探索阶段。公众隐私与商业表达的边界如何划分,需要在现有判例基础上逐步积累经验,待突出问题显现后再推动专项立法,这是一个多方利益均衡、不断试错与修正的过程。

业内人士认为,既要保护公众不被侵犯的基本权利,也要为行业留出合规发展的空间。商家若有直播宣传需求,完全可以选择聚焦菜品、后厨等不涉及顾客隐私的方式,既能实现引流目的,又能在合规前提下守住边界。社会各界应共同关注、积极引导,推动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成长。

(来源:纵览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