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爱泗洪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宿迁市2026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

(康复)服务机构名单公告

为维护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医疗(康复)服务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宿迁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宿迁市2026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

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到协议机构就诊,否则认定工伤或确认为职业伤害后相关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机构治疗。

2. 需转往市外协议机构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当地三级医院(或急诊抢救医院)提出意见,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转入外地治疗。情况紧急无法按程序申报的,应在申请报销费用前补齐相关手续。

3.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工伤的,可选择事故发生地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及时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在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回参保地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4. 对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工伤职工,应提前办理异地就医申请手续,未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擅自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新就业形态人员因遭受职业伤害进行治疗,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医疗待遇,应当在职业伤害确认地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泗洪县2026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

(康复)服务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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