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培生PTE考点设立的民事委托,竟演变成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诈骗定罪!于某平受文某帅委托搭建人脉推进考点事宜,收取约定委托费用后,却因事项未办成被指虚构关系诈骗,这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争议与隐情?

考点设立有规范流程,委托因资源需求而起

培生PTE考点的设立需对接高校获取场地资源,并与培生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审批对接,文某帅有在多地开设培生PTE考点的商业需求,因缺乏相关人脉资源,希望委托他人搭建人脉、推进考点设立及后续相关事宜,于某平成为其委托对象,双方由此产生民事委托相关往来,而PTE考点设立本身有规范的官方审批流程,也成为本案事实认定的重要背景。

2024年3月,文某帅因想要在高校申请PTE考点、租赁场地用于考试运营,通过社交软件向于某平发出委托邀约,明确委托事项为引荐高校负责人、搭建相关人脉以推进PTE考点设立,于某平应允,双方就此建立委托协议关系,成为整个事件的起因。

委托协议逐步落地,积极推进相关受托事宜

1.委托关系深化与协议签订:2024年3月至6月,文某帅多次向于某平明确PTE考点设立的具体需求,包括选址新疆、内蒙、海南等地,以及场地面积、运营模式等,还提出对接培生机构高管的需求;2024年7月2日,文某帅向于某平提出分阶段支付关系运作费用的协议,明确于某平负责关系铺垫和维护,自己负责考点运营管理及资金周转,于某平同意并提供收款账户,7月3日收到文某帅按约支付的10万元;2024年10月25日,于某平与文某帅、李某保召开腾讯视频会议,进一步确认继续履行此前的委托协议。

(双方约定职责,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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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职责,当事人提供)

2.于某平履行委托义务:于某平接受委托后,积极推进事项,一方面及时向文某帅汇报对接进度,另一方面委托石某斌帮忙办理PTE考点相关事宜,石某斌又先后联系相关负责人的石某、周某(祝某天)等人,层层对接教育部相关部门、培生机构的渠道经理等,就考点设立进行咨询、沟通;同时,于某平还委托田某盖托人向教育部咨询相关事宜,且为推进事项准备了伴手礼等,全程的沟通记录、推进行为均有聊天记录及多位证人证言佐证。

3.后续款项支付:2024年10月,文某帅因宁波PTE考场客诉及续签问题,再次委托于某平处理危机公关,基于此前的委托协议及后续沟通,文某帅、李某保于2024年10月30日、11月1日向于某平转账合计100万元,至此于某平共收到110万元委托费用。

(款项支付,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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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支付,当事人提供)
(款项支付,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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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支付,当事人提供)

4.公安机关介入侦查:2025年5月,江阴市办案单位以涉嫌诈骗罪对于某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7月于某平被批准逮捕。于某平指出办案单位办案过程中存在审讯问题(一名警察带一名协警审讯被派出所叫停)、异地抓捕程序不合规(押送途中办案人员借机游玩)等行为,且认为本案实为民事纠纷,办案单位涉嫌插手经济纠纷。

检方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作出相关判决

2025年9月,江阴市检察单位以诈骗罪对于某平提起公诉,指控其虚构教育部、培生机构人脉关系,骗取钱款并用于个人消费;2025年12月,江阴市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持续近3天,但判决仅用13行文字表述查明事实,且未采信于某平提交的聊天记录、委托协议、第三方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反而采信了于某平的供述,最终认定于某平犯诈骗罪。

(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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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于某平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判决背离客观事实,自己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于2026年1月13日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刑事上诉。

当事人否认诈骗,主张依约履行委托义务

无任何诈骗主观故意:于某平主张与文某帅系自愿建立委托关系,接受委托后始终秉持诚信原则推进事项,所有行为均为履行受托义务,收取费用是基于双方协议的约定,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从未否认委托事项的推进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不存在任何虚构行为,相关行为均为客观履行委托的举动:为对接教育部相关事宜,委托田某盖托其教育部朋友“彭某”咨询,田某盖实际完成了咨询行为;委托石某斌推进培生机构对接,石某斌层层联系了石某、周某(祝某天)等人员,周某又通过教育部官方部门、外研社对接至培生渠道经理,所有对接人员均为客观存在,对接过程均有记录;为推进事项准备酒、干果等伴手礼是客观事实,并非虚构。

全面、积极履行了受托义务,且有充分证据佐证:及时向文某帅汇报对接进度,所有沟通均有微信聊天记录留存;多方委托他人推进事项,除石某斌、田某盖外,还通过黄某辉对接新疆高校资源,通过王某鸣处理相关协作事宜;应文某帅额外要求,处理宁波PTE考场客诉及续签的危机公关事宜,进一步履行了委托延伸义务;所有推进行为均有黄某辉、王某鸣、石某斌等多位证人证言及社交软件记录相互印证。

恳请二审改判无罪,厘清民事委托法律关系

现当事人仍处于羁押状态,特恳请二审法院撤销案涉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依法改判于某平无罪;全面客观审查本案全部证据,坚守证据裁判标准,不因一审认罪认罚行为认定其有罪;查明并纠正江阴市公安局侦查中违规审讯、异地抓捕程序违法等行为;厘清双方民事委托合同关系,认定本案属民事纠纷并驳回刑事控告,杜绝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同时维护于某平的人身自由与名誉权,纠正一审错误判决造成的不利影响。

目前二审审理尚未开始,这不仅关乎于某平的个人合法权益,更对刑事与民事纠纷的边界界定、司法程序的合法适用有着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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