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冒名工作 35 年的案子,听起来就像充满戏剧冲突的现实故事,却实实在在发生在了我们身边。根据红星新闻的报道,男子谢某冒用哥哥的身份,在涉事公司连续工作了整整 35 年,好不容易熬到退休,养老金刚领了一年就被停发,公司也只让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问题。

无奈之下,谢某先申请了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和公司存在 35 年的劳动关系。这起纠纷一路打到二审,一审和二审给出了不一样的判决结果,今年 1 月下旬二审法院完成改判,核心争议点就落在那段跨越了《劳动法》施行前后的 35 年工龄,到底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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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来看,这个案子里藏着的几个关键问题,其实是很多人一辈子都碰不上的法律知识盲区,也给所有人都提了个实实在在的醒。

很多人最关心的,就是用别人的名字冒名工作,这段劳动关系到底还算不算数。这也是整个案子最核心的争议点,不少人第一反应都是,人从头到尾都骗了公司,用的是别人的身份签合同,那这段工作经历不就直接作废了?

但二审法院的判决,给出了非常清晰的司法态度:冒名签约的行为本身有过错,却不能直接否定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法院在判决里明确,尽管谢某冒用他人名义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能阻却双方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法律认定劳动关系,核心看的是 “实际用工” 这个事实,谢某实实在在在公司的岗位上干了 35 年,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也实实在在用了他的劳动,按月给他发放工资,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稳定用工关系,就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个核心逻辑,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了谢某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至于为什么一审认定劳动关系从 1986 年 10 月算起,二审却把起点改到了 1995 年 1 月 1 日,这也是本案最关键的法律适用细节。二审法院在判决里说得很明白,《劳动法》是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在这部法律施行之前,咱们国家没有现行意义上的劳动法律体系,那时候的用工关系,大多是依据当时的政策文件调整,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自然也不在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里。

所以二审才作出改判,只认定了 1995 年 1 月 1 日到 2021 年 9 月 30 日期间的劳动关系,这也恰恰提醒我们,法律是有明确的时间边界的,不能简单用今天的法律,去直接套用几十年前的历史用工情况。

而法院的这份判决,最终关系到的,还是谢某打官司的根本目的 —— 养老金。他费尽周折确认劳动关系,核心就是为了向社保部门证明自己的工龄,续上自己的养老金待遇。虽然二审只认定了 1995 年之后的事实劳动关系,但这不代表 1986 年到 1994 年那 8 年多的工作时间就完全白费了。

社保部门审核养老金时,针对劳动法施行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会按政策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谢某完全可以拿着这份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生效判决,去和社保部门沟通,提交对应的历史用工材料,争取把那 8 年多的工龄也纳入视同缴费年限核算,一旦认定成功,他的养老金计算基数也会相应提高。

这个案子也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身份信息是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哪怕是图一时的方便冒用他人身份,都可能在几十年后,给自己埋下一颗足以影响晚年生活的巨雷。同时,这份判决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与边界,面对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既要尊重实实在在的用工事实,也要严守法律的适用边界,守住司法的审慎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