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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白日絮语

杭州互联网法院

看似“聪明绝顶”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有时也会产生AI“幻觉”,生成看似合理但实际不准确或虚假的信息。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们一起回顾最近一年法律领域与AI有关的两个引人关注的事件,通过其看到AI“犯的错”,在法律领域是怎样的体现形式,又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对我们有什么样的警示意义。

在过去的一年里,AI平台以极快的速度,快速蔓延到了每个普通人的生活里,AI平台代替搜索软件,成为了许多人的手机里最常用的搜索工具。在法律领域,许多公司用AI审合同,希望能以此替代公司法务的工作,许多律师用AI查法条和案例,希望以此替代律师助理的工作,许多有法律咨询需求的普通人,也在AI平台上咨询法律问题,以此节省法律咨询费用。

总之,AI的普及,解放了许多专业人士的双手,也解放了许多普通人的大脑,大有取代许多行业之势。

根据目前的实践经验也可以看出,AI功能虽然强大,但并不是万能的,且AI给出的答案,存在一定的错误概率。我们在使用AI工具的同时,切不可放弃思考、放弃求证,将结论全然交给AI,还是要保持谨慎的姿态。

其实,目前的AI,本质上仅仅只是一个“概率计算器”,它的原理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喂数据、学规律、做推理,它并不具有真正的思考功能。如果AI据以分析的基础数据存在错误或局限性,那么必然会导致其推理出的结论出错。

由于AI只能“猜”答案,所以很看重用户反馈,以此来不断提升自己的推理精度,这样的模式也让AI具有“讨好型人格”。当它对某个问题不太确定时,与其说“我不知道”,它更倾向于基于已有知识编造看起来合理的答案。

第一个案例是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

2025年6月,高考生家属梁某在使用某AI平台查询高校报考信息时,遭遇典型“AI幻觉”: 平台生成了某高校主校区的不准确招生信息。 当他以此向AI提出质疑时,AI却一本正经地回答:“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于是,梁某将AI平台的研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9999元。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中,AI在与用户的对话中称,“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该谈话内容,像极了民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但关键是,究竟是谁说出了这样的话?

如果AI在与用户的对话中能代表其背后的研发公司,那么这句话就相当于是研发公司说的,该公司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其承诺的赔偿向用户兑现。

如果AI与用户的对话不能代表背后的研发公司,那么,由于AI并不是自然人或法人,并非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主体,那么,这句话也相应地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而根据前面介绍的AI的运算逻辑,咨询问答中AI的回答,很显然不能视为平台的意思表示。审理该案的法院也认为,“AI生成内容不准确,在当前的技术情况下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用户不能因AI生成内容错误,就以此为由来追责AI平台。

但是,该案的判决中也明确了AI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边界。虽然AI问答的内容不代表平台的意思表示,但并不意味着平台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完全免责。”

目前,法律对AI服务提供者规定的义务,主要为以下几项:

一是对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

二是须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固有局限性,包括明确的“功能局限”告知、保证提示方式的“显著性”、在重大利益的特定场景下进行正面即时的“警示提醒”,以防范用户产生不当信赖;

三是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采取同行业通行技术措施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比如检索增强生成技术措施等。

该案中,平台已在应用程序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的显著位置,呈现AI生成内容功能局限的提醒标识,且被告已采用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提升输出可靠性,法院认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第二个案例是律师援引AI编造的“完美案例”

该案由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是一起因“股权代持”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因原告主张较为特殊,承办法官准许原告的代理律师在庭后提交《补充代理意见》。该律师很快提交了代理意见,并在代理意见中,援引了两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与上海一中院的两个参考案例。这两个案例在初看之下,事实细节、法律争议与裁判逻辑,与审理中的案件高度契合,完美佐证了原告代理人的主张观点,看似极具参考价值。

然而,法官发现案例中的格式与行文疑似AI生成,且援引案例的案号实际与该股权代持案件完全没有关系。面对法官质询,该律师最终承认,这些“判例”系其多次向AI软件提问,由AI软件生成的,该律师未作核实便直接提交法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责任,但对伪造参考案例,并没有相关规定。由于在法律性质上,参考案例并不等于民事证据,且该律师仅仅是在代理意见中援引虚假的参考案例,通常,代理意见仅代表律师观点,不需要像审查证据一样对律师的代理意见作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

因此,考虑到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律师无明显恶意,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将这一情节写进了案件的判决书,予以批评。

该案件也值得引起广大的法律人的注意。律师办理案件,应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向法院提交参考案例、法条时,务必要亲自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核验,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能完全相信AI,更不能因AI而助长自身的惰性,避免对产生依赖。在证据的处理上,律师更要对AI保持警惕,以免导致自身被处罚,甚至因此断送职业生涯。

思考与创造性的思维,是人类与其他生物,以及运算程序、智能工具的最本质的区别。智能科技的确能够解放人类的双手,让人类摆脱低级劳动,但我们要时刻警醒,身体可以解放,但思想不能懒惰,更不能将自己的思维与决策都交给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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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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