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检察}
-DSJC-
普法正“砀”时
第十五期
剖析案例
洞察法理
让法律不再晦涩难懂
奏响法治强音
用案例说话
食品安全始终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为筑牢消费安全防线,砀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近期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为广大消费者揭开“挂驴头卖猪肉”的骗局。
案情简介:
张某、王某、刘某、苏某等四人一心想快速赚取高额利润,盯上了肉类销售的“差价空间”——驴肉、鹿肉市场价格远高于猪肉,于是动起了“以假充真”的歪心思。张某、王某二人批量购买了经检测质量合格的卤猪肉,交由刘某、苏某打印虚假的“驴肉”“鹿肉”产品标签,对普通卤猪肉重新进行拆分包装。
四人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了多家店铺,将贴有“驴肉”“鹿肉”标签的卤猪肉加价销售,非法获利,涉案金额较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检察履职:精准办案筑防线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该案存在犯罪数额难以准确认定的问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依法调取网络平台后台数据,再与涉案人员的采购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以形成完整、扎实的证据链,精准确定犯罪数额。并深挖上下游关联犯罪,开展全链条打击,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检察解读:合格猪肉≠合法商品
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猪肉本身是合格的,只是换了个标签,为什么会构成违法犯罪?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虽然涉案的卤猪肉经检测质量合格,但驴肉、鹿肉与猪肉在口感、营养成分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张某某等人的“换标签”行为,并非简单的“包装问题”,而是典型的“以假充真”欺诈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讲,该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成分、配料表的明确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禁止“以假充真”的相关要求。更重要的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该罪保护的是市场秩序和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双重法益,四人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和知情权,是对食品安全底线和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
检察官提醒:
在购买肉类等食品时,要提高警惕,除仔细查看产品标签、成分表外,还要甄别商家信誉等,切勿被“低价高端肉类”迷惑,理性消费、谨慎选购;一旦发现疑似假冒伪劣、以假充真的食品,要及时保留购物凭证、产品包装等相关证据,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警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是经营之本,法律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妄图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付出沉重的代价。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任何为了追求利润而践踏法律、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将始终立足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助力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10013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终审丨郭伟 二审 丨吴荧
来源 丨砀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文字丨王冰霜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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