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你压根儿不用掏证据,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事儿是真的。
第一种,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就是对方自己亲口承认了。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这些书面材料里,只要一方说了对自己不利的话,或者明明白白承认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那另一方就完全不用再找证据了。
举个例子你就懂了。老张起诉老李,说好合同款是70万,可老李认为是50万,一直拖着不给。结果在开庭时,老李自己提交的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合同款70万",他也承认一分钱没付。这时候,如果老李拿不出证据证明其实是50万,法院就会直接按70万判。所以提醒大家,在法庭上说的每句话,签的每个字,都得想清楚再说。
第二种情况,就是对方在那儿装糊涂,不吭声。一方说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儿,另一方坐在那儿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跟没事人一样。这时候法官会专门问他:"你到底认不认?"如果他还是一言不发,或者含糊其辞,法律上就视作他默认了。还拿刚才那个例子,法官问老李70万的事儿对不对,他翻个白眼不说话,那法官就可以当作他认了70万这笔账。
第三种情况,得留个心眼儿,就是你找的代理人说了不该说的话。很多人打官司会请律师,或者让亲戚朋友帮忙。记住,只要授权委托书里没特别排除,代理人在法庭上的承认,就等于是你自己承认了。当然,如果当时你本人在场,立马跳出来说"不对,我不同意",那就不算数。所以,如果你委托了别人出庭,自己最好也去,或者提前跟代理人把话交代得死死的,别让他在法庭上临场发挥。
第四类是大家都知道的“公理”,或者说是明摆着的事儿。比如"太阳从东边升起",或者"中秋节是农历八月十五",这种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像重力加速度这种自然规律和定理,谁都挑不出毛病,自然不用证明。法官要是连这个都要你举证,那纯粹是刁难人了。
第五类,是已经被权威机构认定过的事儿。比如说,这事儿之前已经闹到法院,生效判决里已经认定了某个事实;或者经过仲裁委员会,出了生效裁决;又或者你手里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这些东西自带光环,拿到法庭上,法官一般会直接采纳。除非对方能拿出铁证把这些结论给彻底推翻,否则这事儿就板上钉钉了。
不过这里有个很实用的门道,很多人不清楚。虽然这些事儿不用举证,但对方如果想否认,难度是不一样的。比如对于大家都知道的事儿、仲裁结果,对方只要能拿出证据反驳,让这事儿变得真假难辨就行。可要想推翻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公证文书,那就难多了,必须拿出足够硬气的证据把这事儿整个推翻,证明相反的情况是成立的。这中间的力度差别很大。
说到底,法律虽然讲究证据,但也讲究效率。了解这些不用举证的规则,不仅能帮你省事儿,还能让你在打官司时心里更有底,知道劲儿该往哪儿使。
来源: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及实务经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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