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上张呈忠教授所著《大宋理财:青苗法与王安石的金融帝国》,围绕着贯穿其中的债务治理,我的思绪一直在千年之间来回穿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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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理财:青苗法王安石的金融帝国》,张呈忠著,理想国|上海三联书店2024版

王安石生于1021年,二十多岁就以《淮南杂说》出道,一直被时人视为孟子第二。早年他辗转于地方和中央官场,在地方被列入“江东四贤”,在中央位列“嘉祐四友”,政绩与口碑俱佳,文才与治才齐飞。

但王安石真正出任大任时,已经不再年轻。1068年是宋神宗熙宁元年,北宋的最后六十年刚刚开启。是时也,内有豪强兼并成风,外有辽夏虎视眈眈。按照传统观点,这个时候的宋朝以“三冗两积”为主要特点:三冗即冗官、冗兵、冗费;两积即积贫、积弱。

就在这种背景下,名满天下的王安石成为位登宰执的最佳人选。

王安石向宋神宗进《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其于理财,大抵无法,故虽俭约而民不富,虽忧勤而国不强。”王安石进而畅言,“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财不足为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尔。”王安石以他的学识和气质彻底打动宋神宗。

1069年,亦即熙宁二年,王安石被宋神宗任命为参知政事。作为传统士人,王安石身居大位,又深得宋神宗信任,自然要忧皇帝之忧、急天下之急,将一身才华转化成忠君报国的新政。

大变革的第一步,即是理财。用王安石自己的话说,“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理财最核心的,则是青苗法。

按照王安石的认知,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尽可能均贫富,而不是兼并成风、豪强四起。北宋完全是农耕文明,农业兴则国家兴,农业衰国家必定衰。但在当时,民间高利贷泛滥,底层贫农一旦遭遇农业歉收或者徭役临头,不得不求借于地方豪横之家。债权人动辄收取数倍利息,大斗进、小斗出,债务人毫无议价能力。债务关系成为地方豪强与贫困民众之间打不开的枷锁。

治国必先治债,古今中外皆如此,相关史实比比是。要释放农村社会的活力,必须要打开这个债务的枷锁。王安石就像一个妙手神医,精准地找出了北宋社会羸弱不堪的病灶,并针对性地推出青苗法。

青苗法的核心,即由官方统一为农村社会提供融资。按照传统的常平法,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常平粮仓,市场供过于求时高价收购,市场供不应求时低价卖出,既避免谷贱伤农,又避免谷贵伤农。青苗法作为“常平新法”,仿照《周礼》中的“泉府”,以“催抑兼并,均济贫乏”为口号,推行官营借贷。

青苗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全国各地平衡市场的常平仓和赈灾的广惠仓存粮1500万贯,兑换成现钱,再将现钱以“俵散”的方式,借贷给农民。

(二)俵散一年两次,一次正月三十,五月还款,是为夏料;另一次五月三十,十月还款,名为秋料。

(三)贷款针对农民,根据户籍等级设定不同的最高借贷限额,5-10户结为一保,由甲头统管保内偿债事务。

(四)农民借贷本着自愿原则,“不愿请者,不得抑配”。

(五)农民借还款都采取粮食折价方式,按照十年内丰收时相对较低的粮价为基础,借贷时将请贷粮食折算成现金,还款时可以现金偿还,也可以折成粮食,在不亏蚀官本前提下自愿选择。

按说,青苗法的推行,既能拯救底层民众于高利贷的水火,又能确保国家对民间金融市场管控,更能让金融成为农业发展的推手,真正是“散惠兴利”的好政策。

然而,青苗法在实施中还是遇到很大的阻力和争议。梳理不同时期的争议,有关青苗法的核心争议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官营贷款不应该收取利息。青苗法在推行之初,强调无息,只要不亏蚀官款,“公家无所利其入”。但在执行过程中,却被悄然加上了“二分之息”。尽管王安石后来曾辩称,“然而有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雀鼠之耗,而必欲广之,以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也,则无二分之息可乎?”站在施政者的角度,“二分之息”属于低利息,但低利息并不等于无息。只要收取利息,官营贷款就自然陷于道德诘难的境地。

第二,“二分之息”同样属于高利贷。青苗法一年推行两季,其年利率高达40%,按照今天的标准绝对是高利贷;即便在当时该利率远低于倍息乃至数倍息的市场行情,但依然让攻击者所诟病。究其本质,青苗法相当于官营金融机构借着低息的名义,与民间借贷争夺底层市场。站在债务人的角度,这是打着为民谋利的旗号,与民谋利;站在债权人的角度,这是另外一种形式的与民争利。

第三,青苗法表面上是债务人自愿申请,但实施中先是变成强制摊派,后面又被冒名骗贷,彻底失控。青苗法实施早期的问题是“抑配”。按照政策设计,青苗法需要在编户齐民的基础上,将潜在债务人分类分等,确定每一类债务人最高的借款限额。但是在实施中,地方官僚为了完成任务,贷款最高限额却演化必须要借贷的最低限额。青苗法实施晚期的问题则是“冒请”。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钱荒出现,青苗贷成为地方官绅眼里的“香饽饽”,地方官绅联合截取贷款再转贷,而真正嗷嗷待哺的债务人却告借无门。

第四,青苗法的推行仰赖于新官僚阶层的崛起,既增加冗官,又强制扰民。为了冲破既有官僚集团对青苗法的阻挠和拖延,王安石奏请宋神宗新设“提举常平司”,选派40余名官员在全国19路提举常平司担任“青苗使者”,督促各知州、通判、县令等地方政府官员贯彻落实青苗法。层层督导的结果,就是让青苗贷款层层加码,从自愿申请变成了强制摊派。此外,“计息推赏”的考核方式,也让各级官僚不敢掉以轻心,既要保障贷得出去,还得保证收得回来,压力传导在实践中容易变形走向,横征暴敛自然出现。另外,一旦青苗贷面临有利可图的市场机会,冒名骗贷又在官绅集团的合谋下自然出现。最终,青苗贷从惠民工程,变成了扰民工具。

第五,青苗法的推行引发了较大面积的腐败。青苗法的推行早期受制于御史台,而随着王安石借助皇权撤换言官,青苗法实施的制衡机制越来越少。除了传统官僚的反扑和批评外,青苗法体系在实践中几乎畅通无阻。由于缺乏合理的制衡机制,腐败自然如影随形。除了青苗法实施晚期的冒名骗贷越来越泛滥,青苗款收入也出现越来越多的挪用。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青苗法推行自始至终仰赖在任皇帝的鼎力支持,其起落兴废也取决于在任皇帝的认知和态度。

从1069年开始实施,到1127年废止,除1086-1095年暂停实施外,青苗法前后实行近半个世纪,单论时间不可谓不成功。

但遗憾的是,王安石债务治理的宏愿大略,在实施中却变形走向,在帝王更替和政治斗争的双重变局下,高调开始,低调烂尾,最终被叫停。不仅王安石“利出一孔”的理财夙愿未能成真,其甚至一度被指控为靖康之耻的罪魁祸首,数百年来一直以负面形象示人。

当然,思想的光芒,只可能被遮蔽,不可能被完全掩埋。清末以来,晚清政府重蹈“三冗两积”覆辙,王安石的丰功伟绩才被变法图存的仁人志士们重新记起。“夫中国人知金融机关为国民经济之命脉者,自古迄今,荆公一人而已。”梁启超之评价,成为近百年来国内外各界荆粉对王安石的“代表”。时隔多年后,青苗新政甚至在美国大萧条期间,都找到隔代的知音。就其思想传播而言,王安石可以说是世界级的中国思想家之一。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陈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