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第5.3.2条规定了A、B类建筑按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具体方法,条文如附图所示。该条文前半部分比较好理解,相当于按后续工作年限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按现行抗震设计规范的方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折减(通过折减αmax或γRa实现)。但该条文的最后一句“上述参数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抗震设计要求的相应值”,说明了αmax或γRa的数值不应小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取值。
问题出在,查阅了10抗规、01抗规、89抗规,αmax在历代抗规中的取值是完全相同的;例如7度(0.10g),小震下都是0.08。而按《鉴定通规》的提法,如果对地震作用进行折减的话,其效应肯定要小于原设计规范的取值了,则只能按原设计标准进行鉴定了。那么,这条的前后部分就互相矛盾了,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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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这条应该针对的是设防等级变化的。比如原先是6度设防现在新版抗规改为7度,或者是分组原先是1组现在是3组这样类似的情况。取包络是保证不低于原设计值。
只有当“折减后的值 ≥ 原设计值”时,才能使用折减值;否则必须回归原设计值。
“现行标准调低”是指相对于当前最新规范(如GB 50011-2010+2016版)而言,允许适当放宽;
“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是指相对于该建筑最初设计所采用的老规范(如89抗规)而言,不能更低。
假设某楼建于1990年,当时用的是《89抗规》,7度区 α_max = 0.08;
现在做鉴定,用《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抗规》2010版,其中7度区 α_max 仍为0.08(未变);
根据5.3.2条,A类建筑可取 α_max ≥ 0.8 × 0.08 = 0.064;
但同时要求:不得低于原建造时的0.08 → 所以最终仍取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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