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的纠纷案件作出裁定。因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及贷款诈骗等刑事犯罪嫌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并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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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主张抵押无效 称丈夫擅自处分共有房产

原告陈某娟诉称,其与被告唐某华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9年,唐某华购买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百水桥南路的一处房产,该房产由唐某华父母长期居住。2024年11月,陈某娟得知唐某华在同年3月将该房产抵押给了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南京分行”)。同月,陈某娟与唐某华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房产及抵押问题因涉及第三方未作处理。

陈某娟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唐某华未经其同意擅自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同时,她指出恒丰银行南京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未能核实房产真实权利人和实际居住人情况即设立抵押权,不构成善意取得,应涤除抵押权登记。

银行辩称系善意第三人 已履行尽职调查

被告唐某华在庭审中承认,涉案房产确系其与陈某娟的夫妻共同财产。他陈述称,2024年3月因资金需求,通过贷款中介魏守能办理贷款,对方为其办理了假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唐某华将相关材料拍照发送给中介后,在对方陪同下前往恒丰银行南京分行签订贷款及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恒丰银行南京分行则辩称,其作为善意第三人,已履行尽职调查程序。银行表示,办理贷款时案涉房产登记在唐某华一人名下,且唐某华提供了离婚证和离婚协议,银行据此调取了房产登记信息,并曾前往房产现场查勘,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银行主张,即便唐某华系无权处分,也不能因此侵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应向唐某华主张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抵押时夫妻关系存续 男方使用虚假材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陈某娟与唐某华登记结婚,直至2024年11月2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期间始终处于夫妻关系存续状态,无离婚记录。2024年3月11日,唐某华使用虚假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与恒丰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个人授信额度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涉案房产作为抵押。同年3月15日,双方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从南京市栖霞区档案馆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二人从未办理过离婚登记。被告恒丰银行南京分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陈述称,当时并不知晓唐某华提交的材料系伪造,但根据现有证据确实能反映相关材料可能系伪造;贷款中介魏守能并非该行工作人员。

法院认定可能涉刑案 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

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唐某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虚假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等材料与银行签订合同,并用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可能涉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贷款诈骗罪等经济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据此,法院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陈某娟的起诉,并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