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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巩留县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方便群众就近办理公证业务事项,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经自治区司法厅同意,巩留县公证处将于2026年3月2日起恢复公证执业。

一、公证处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备齐申请材料;

(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

(三)公证机构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

(四)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

(五)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四、公证业务办理地点

巩留县公证处(巩留县和平三路100号、巩留县公共服务中心二楼B34、B35窗口)

五、公证业务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

库尔万江·阿布利克木、毛欣月

预约、咨询电话:19999433937、18099428189。

特此公告!

巩留县司法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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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江饿勒 冯 黛

●责编 朱 婷 吕佳齐

● 审核 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