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携手安度晚年,没想到房子过户后,爱情和房产都要‘打水漂’?”近日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戳中了很多老年人的心病。
60多岁的周阿姨和钱大爷是老同事,2021年重逢后暗生情愫,很快发展成恋人。可周阿姨名下的房子被大哥一家占用,为了顺利要回房子当“婚房”,两人商量出个“妙招”:以买卖名义把房子过户给钱大爷,这样大哥一家就能主动搬出。2021年10月,双方签订1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周阿姨当天就办了过户,但钱大爷压根没付房款,只承担了6万多元的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过户后钱大爷顺利入住,两人还反复拉扯过房屋归属——钱大爷说“房子还是你的,以后能过户回去”,周阿姨却表示“给你了就不变了”。可甜蜜没持续多久,生活琐事让两人矛盾爆发,信任彻底崩塌。2023年3月,周阿姨想收回房子,钱大爷起初同意等税费降低后过户,后来却干脆失联。无奈之下,周阿姨把昔日恋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拿回房子。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周阿姨说过户是为了结婚,现在感情破裂,房子该还回来;钱大爷却认为这是赠与,过户完成就该归自己,要返还就得赔偿税费。这场黄昏恋引发的房产争夺战,到底该怎么判?
法院最终的判决给出了答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钱大爷需配合过户回周阿姨名下,周阿姨补偿其6万余元税费。判决背后,其实是3个关键法律规定在“撑腰”,不管是正在黄昏恋,还是准备开启第二段感情的老年人,都该记牢!
1.虚假买卖合同?无效!——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发现,周阿姨和钱大爷签房屋买卖合同压根不是为了“买卖”,没有真实交易,只是为了要回房子、筹备结婚的“权宜之计”。这种双方心照不宣的“假交易”,在法律上叫“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哪怕房子已经过户,只要能证明没有真实交易意图,买卖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这也提醒大家:别想着用“假买卖”“假赠与”规避问题,法律只认真实的意思表示和交易事实。
2.婚前房产赠与,没结婚能要回吗?——新司法解释给出明确答案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简直是老年人婚恋财产纠纷的“指南针”: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
虽然周阿姨和钱大爷没结婚,但法院认为,这种“为了结婚而转移房产”的情况,和上述规定的法律关系高度相似,所以参照适用该条款。因为两人恋爱两年未结婚,周阿姨也没有重大过错,所以房子最终判归周阿姨所有。
3.过户税费谁承担?——公平原则来兜底
很多人会问:钱大爷花的6万多元税费,凭啥要周阿姨补偿?这其实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在起作用。
钱大爷虽然没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确实实际居住了一段时间,且当初缴纳税费是为了配合周阿姨的需求。法院判决周阿姨补偿这笔费用,既不让钱大爷白白付出,也不让周阿姨因自身决策失误完全免责,做到了“权责对等”。
法官暖心提醒:黄昏恋要甜不要“险”,3个建议护好养老钱
“老年人追求幸福无可厚非,但财产安全是晚年生活的底线!”结合这起案件,法官给老年朋友们提了3个实在建议:
大额财产先“说透”:谈恋爱时别羞于谈财产,房产、存款等大额资产的归属,一定要提前沟通清楚,最好签署书面协议,把“是否赠与”“赠与条件”(比如以结婚为前提)写明白,避免口头承诺不算数。
赠与房产要“谨慎”:千万别一时冲动就把房产过户给对方!如果只是想让对方有地方住,完全可以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居住权能让对方合法居住,但房屋所有权仍在你名下,既保障了对方的居住需求,又守住了自己的财产主权。
交易流程要“留痕”:不管是买卖还是赠与房产,都要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协议文件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硬通货”。
黄昏恋本是老有所伴的温暖篇章,别让房产纠纷变成晚年的烦心事。记住:爱情需要真心,财产需要留心,法律会为真诚的感情保驾护航,也会对投机取巧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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