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您购买的宝贝已发货,请耐心等待……”网购时听到这句话,最令人安心。可是,家住太原市晋源区的张先生收到这条物流通知后,迎来的却是长达20多天的等待。在与网店一次次“拉扯”后,张先生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一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16日,山西高院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

网购马桶,苦等二十多天收不到货

2024年5月4日,张先生在阳光实业公司(化名)开设的网店“某某家装建材旗舰店”购买了一只马桶,支付价款979.17元。当天,平台显示“预计5月5日24时前发货,5月8日24时前送达”。第二天,张先生发现物流信息已更新为“您的订单由第三方卖家拣货完成,待出库交付某某捷达,运单号为S3076×××××”。

5月8日,货物并没有送达,张先生便联系网店。网店客服解释道:“亲,您的商品已经发出了。”“6号发出的,正在发往山西太原途中,到货后会有快递员联系您。”“您的商品是物流直达,运输途中无法更新物流信息,到达当地后会第一时间更新,请耐心等待快递员电话。”面对张先生的一再询问,网店客服承诺5月11日到货。

5月12日,货物仍未送达,网店客服回复:“亲,已在发往目的地途中,预计5月14日送达,请等待物流派送联系”。5月14日,张先生的等待再次落空。这次网店客服给出的回复是:“物流反馈5月13日派送时发现商品破损,需要更换物流公司重新补发。”

在此期间,张先生登录物流公司官网,查询了网店提供的运单号,官网显示“该运单号在系统中不存在,请重新输入。”张先生说:“我还电话联系了物流公司,对方明确表示查询不到这个单号,肯定是还没有交付物流公司承运。”一直到5月27日,网店才将张先生下单的马桶交付给另一家物流公司承运。

6月1日,货物派送时,张先生选择了拒收。“我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无奈之下,张先生将网店的经营者阳光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要求阳光实业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商家收到货款后并没有实际发货,却通过编造虚假的运单号、虚构货物破损等行为欺诈消费者。”“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选择为自己发声,也是为广大消费者发声。”法庭上,张先生道出了自己的想法。

虚假发货,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这个案子的焦点在于,网店经营者是否存在虚假发货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承办法官李晋平介绍。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在阳光实业公司经营的网店下单商品并付款,已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但阳光实业公司在张先生付款后,虚构不存在的物流单号录入系统,使平台显示“已发货”假象。根据物流公司出具的证明,已经证实了涉案运单号的虚假性。而且,在货物长期未送达、张先生反复催问时,网店客服还多次作出虚假到货承诺,隐瞒未实际发货的真相。因此,阳光实业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发货,已经构成违约。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有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李晋平法官表示,“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从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具有欺诈故意,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是否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等几个方面进行考量。”在这个案子中,阳光实业公司作为销售者,通过录入虚假快递单号的方式虚假发货,并多次承诺虚假到货时间,欺瞒消费者。这些行为在客观上制造了合同正常履行的假象,导致张先生陷入错误认识而持续等待,付出了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

“阳光实业公司作为经营者,主观上具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达到占有消费者价款而不依约履行义务的故意。”李晋平法官说。因此,阳光实业公司的行为已经超出单纯的合同违约范畴,构成了消费欺诈!“网店的行为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欺诈行为特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李晋平法官进一步解释道。

退一赔三,依法判决为消费者撑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此,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阳光实业公司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阳光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先生货款979.17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2937.51元。“法院依法规制平台商家的虚假发货行为,为我们消费者撑腰,感谢法院!”拿到判决书后,张先生高兴地说。

当前,网络消费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了较大便利,已成为群众消费的重要方式。这个案子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同时,也为心存侥幸、弄虚作假的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就是要通过个案裁判明确价值导向,在引领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同时,提振消费者的信心和安全感,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也为经营者拓展更广阔更持久的市场空间,促进网络消费行稳致远。”李晋平法官说。

同时,李晋平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类似虚假发货、恶意拖延等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时,要及时留存证据,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消费更安心、更放心。记者 杨晶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