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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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因邻里口角、同事摩擦、亲友争执等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轻伤害案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标准的案件。轻伤害案通常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么,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有哪些情形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尹某礼故意伤害准许撤回起诉案》中明确:

对于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办理里,不能“唯结果论”,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作出判断。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不具有明显攻击性、一般不会造成伤害后果的轻微推搡拉扯等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情形细分:琐事轻伤害案中不宜认定故意伤害罪的典型场景 (一)主观无伤害故意,仅实施轻微推拉、挣脱行为致伤

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行为人未主动实施殴打、攻击行为,仅实施轻微肢体接触,主观上无追求、放任对方轻伤的故意,即便客观造成轻伤结果,均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具体情形如下:

轻微推拉、拉扯致对方摔倒受伤:双方因琐事争吵,仅发生一般性推搡、拉扯、揪扯衣物等轻微肢体冲突,无挥拳、踢踹、击打等暴力行为,对方因自身重心不稳、地面湿滑等因素摔倒致轻伤,行为人无伤害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摆脱纠缠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行为:被对方无理拉扯、围堵、纠缠时,为脱离控制实施甩手、推开、后退等本能防御动作,未采取过激暴力手段,不慎致对方磕碰、摔倒轻伤,属于正常自我保护行为,无刑事追责的法律依据。

无意碰撞、失手致对方受伤:争执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肢体动作幅度过大,无意碰撞致对方轻伤,并非刻意针对对方身体实施伤害行为,主观仅为过失,而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核心结论:主观无伤害故意,仅实施日常争执常见的轻微肢体行为,即便造成轻伤后果,因缺乏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依法不宜定罪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无刑事追责必要性

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满足以下情形,综合全案考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刑法规定,不认定为犯罪

双方系亲友、邻里、同事等特殊关系,事出有因:冲突发生在亲属、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日常琐事偶发冲突,无积怨、无预谋,主观恶性极小,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

行为人主动认错、积极赔偿,达成和解:事发后行为人主动承担责任,全额赔偿对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矛盾已彻底化解的。

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激化矛盾引发冲突:被害人故意挑衅、辱骂、先动手,存在明显重大过错,是引发冲突的主要原因,行为人仅被动回应致对方轻伤的。

周军律师提醒,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绝非“轻伤即定罪”,有无伤害故意、行为是否合理、情节是否恶劣,才是定罪核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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