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汤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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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20日,汤建彬律师应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请,在国家法官学院为全国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授课。汤建彬结合自身办理近百起死刑复核案件的实践经验,围绕《昆明会议纪要》中死刑复核辩护要点,从律师辩护角度对《昆明会议纪要》进行深入解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将汤建彬律师讲授课程制作成光盘,发给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学习参考。为帮助更多的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办理好毒品类死刑复核案件,现将汤建彬律师上述讲课内容整理成15篇文章(并下附讲课视频),分享给大家,此为第7篇,此篇内容为:昆明会议纪要对运输毒品案件死刑核准的调整及相关案例分析。
一、昆明会议纪要的核心调整内容
昆明会议针对运输毒品案件不核准死刑的适用情形作出重大调整,核心在于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不判处死刑的具体情形,同时回应了此前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运输毒品案件的死刑适用。
此次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四种可不判处死刑的情形,且涵盖类似“等情节”,为相关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更广泛的法律依据。具体包括:确属被指使、雇佣参与运输,且处于被严密监视控制、从属地位较轻的;与雇佣者同行运输,处于被支配地位的;确因急迫生活困难而参与运输的等情形。其中,将“急迫生活困难”作为不核准死刑的考量因素,是此次会议新增的重要观点,体现了对运输毒品案件中不同行为人主观恶性和客观处境的差异化评价。
二是对数量巨大的运输毒品案件作出特别规定。根据调整内容,即使存在上述可不判处死刑的情形,若毒品数量巨大,仍可不判处死刑。这一规定是对武汉会议纪要的重要完善。此前武汉会议纪要明确,确属被雇佣参与运输的,无论毒品数量多大,均可不判处死刑;但对于不能排除被告人系被雇佣,却无充分证据予以认定的案件,仅在毒品数量不属于巨大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判处死刑,若数量巨大,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概率极高。昆明会议纪要的调整,进一步放宽了对该类案件的死刑适用限制,即便毒品数量巨大,只要不能排除被告人系被雇佣的情形,就可不判处死刑,更充分地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二、相关案例解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在昆明会议纪要出台前,有相关运输毒品案件经核准适用死刑。该案被告人张某系西双版纳某旅游公司从业者,拥有合法运营的大巴车,日常以接送游客为业,无任何前科劣迹,且曾在西双版纳一起游客交通事故中主动参与救险,救助多名群众,相关事迹被当地新闻报道,同时张某还是一名退役军人,社会表现良好。
案发期间,张某因大巴车运营业务减少,经朋友张某某(案发后在逃)介绍,获得一项运输业务,约定将一批货物用其大巴车从西双版纳运往昆明,并获取相应报酬。张某在运输途中的一处站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其大巴车上缴获冰毒85公斤。随后,张某主动交代,其大巴车轮胎内还藏匿有54克冰毒,并表示愿意带领公安机关前往昆明抓捕接货人,试图争取立功机会。然而,由于犯罪分子在安排张某运输毒品时,对其车辆实施了实时监控,在发现车辆被查的异常情况后,整个贩毒链条后续环节断裂。张某虽将车辆开至昆明,但卖家及相关接货人未能被抓获。张某始终辩称自己系被张某某雇佣,仅为赚取跑腿费而参与运输,对所运毒品的具体来源等情况并不知情。
(二)案件关键证据与争议焦点
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确属被雇佣参与运输毒品。从现有证据来看,一方面,直接证明张某被雇佣的证据较为薄弱。因介绍业务的张某某在逃,无法直接核实雇佣关系的真实性。但另一方面,相关间接证据能够印证张某被雇佣的可能性:其一,车载录像和录音显示,张某某上车时向张某支付了数万元费用,并明确称为“运费”,还表示“跑完这趟就能挣大钱”,从费用支付和语言表述来看,符合雇佣运输的特征;其二,监控显示,张某是在张某某的带领下前往西双版纳某村庄装载货物,张某对货物来源并不清楚,仅按要求运输;其三,从双方资金往来来看,张某某通过张某的银行卡收取一笔款项后,原封不动地转给了他人,张某仅起到代收款的作用,无证据表明其与张某某存在共同贩卖毒品的同伙关系。
(三)案件处理结果及法律适用分析
该案最终在昆明会议纪要出台前被核准死刑,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共计130余公斤,按照当时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在不能充分认定张某系被雇佣,且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判处死刑的概率极高;二是当时的法律适用逻辑中,对于不能排除被告人系被雇佣但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形,更倾向于考虑毒品数量这一关键因素,进而作出死刑核准决定。
若该案发生在昆明会议纪要出台之后,按照新的规定,即使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只要不能排除张某系被雇佣参与运输的情形,就可不判处死刑。结合张某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良好、主动交代未被查获的毒品并试图立功等情节,其被不核准死刑的可能性极大。这一对比充分体现了昆明会议纪要对运输毒品案件死刑核准标准的调整,更注重区分不同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主观恶性,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汤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许昌学院食品与药学院校外导师,石嘴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顾问, 《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手册》编著者,《刑事辩护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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